定期保险,是指在一定时间内承担保险标的损失风险的保险。常用于船舶保险。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船舶保险条款第5条规定:“定期保险:期限最长一年。起止时间以保险单上注明的日期为准。保险到期时,如被保险船舶尚在航行中或处于危险中或在避难港或中途港停靠,经被保险人事先通知保险人并按曰比例加付保险费后,本保险继续负责到船舶抵达目的港为止。”
保险船舶在延长时间内发生全损,需加交6个月保险费。该条规定,在保险到期时,若船舶仍处于海上或处于危难中,则在事先通知保险人,并按月计算比例加缴保费的情况下,保险期限可延长至船舶到达目的港为止。这种保险单在
货物运输保险中很少使用,一般是在船舶保险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