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保险单
保险人的责任期限以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期限为限的保险单
定期保险单是指保险人的责任期限以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期限为限的保险单。这个约定的时间可以是3个月、半年或者1年,多数是1年,由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商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定期保险多用于船舶保险和运费保险,货物运输保险中较少采用。
定期保险单的内容
在这种保险单下,对保险单的有效期限加以限制,所规定的有效期限,必须是肯定的,即必须明确规定风险起止的特定日期;而且通常还规定起讫日风险开始和结束的具体时间,若未作明确规定,则以起讫日当天的零时为准。还需要注意的是计算时间要明确以什么地方的时间作为标准,如格林威治时间(G.M.T.),北京时间(Beijing Time)等。在这种保险单下,被保险人因可在约定时间(如一年)内获得保险保障,所以无需对每次航程分别投保。一般情况下,定期保险单中都还订有一条续保条款。该条规定,在保险到期时,若船舶仍处于海上或处于危难中,则在事先通知保险人,并按月计算比例加缴保费的情况下,保险期限可延长至船舶到达目的港为止。这种保险单在货物运输保险中很少使用,一般是在船舶保险中使用。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1-08 06:37
目录
概述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