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额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
定额贷款是流动资金贷款的一种。银行对企业定额内的流动资金需要而发放的贷款。过去国家对每个企业都核定一个维持生产经营正常进行所需要的最低限度的资金,即流动资金定额。这部分资金本来应由财政向企业拨足,但在企业核定的定额普遍偏宽的情况下,为了节约国家资金,加强银行监督,财政对企业定额内的资金需要只拨一部分,其余部分由银行贷款解决。定额贷款一般被企业长期占用,具有短贷长用的性质。
银行曾以以下几种形式发放定额贷款:(1) 比例参与方式。即企业定额内的流动资金需要,由财政和银行各按一定比例供应。1953年、1958年、1961年银行发放的定额贷款都属于这种方式,参与比例为15—30%。(2) 全额贷款方式。把财政拨给企业的定额资金转作银行贷款,即企业的定额流动资金需要,在形式上全部由银行贷款供应。1959年的“全额信贷”即是。(3) 代财政垫付方式。1980年国家重新核定了企业流动资金定额,财政未拨足部分,从银行已贷的超定额贷款中划出,转作定额贷款。建国以来,除以上述三种方式明确发放定额贷款的年份以外,其余年份的定额贷款则混淆在超定额贷款中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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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3-08-13 1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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