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在市委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情况。
机构简介
其主要职能是:审判法律、法规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第二审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依照法律规定提审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审判省高级人民法院交由审判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审理需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依照法律监督程序,审判告诉申诉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家行政机关申请执行而又需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和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受理赔偿案件;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等。
发展历程
现今的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2年4月由原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原宜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合并组建而成,于2001年8月整体搬迁到现址办公,位于宜昌开发区宜黄高速公路入口处。
原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历程:
1949年10月20日,成立宜昌市人民政府司法科。
1950年7月20日,宜昌市人民法院成立。
1954年11月24日,宜昌市由省辖市改为地辖市,宜昌市人民法院改归原宜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领导。
1979年6月21日,宜昌市改省直辖市,宜昌市人民法院亦随之改为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至1992年4月。
原宜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历程:
1949年4月,设立宜昌地区专署司法科。
1951年7月20日,成立湖北省人民法院宜昌分院。
1955年1月,根据1954年9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撤销“湖北省人民法院宜昌分院”并设立“湖北省宜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1961年9月,“湖北省宜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改为“湖北省宜都工业区中级人民法院”。
1966年1月,撤销“湖北省宜都工业区中级人民法院”,恢复湖北省宜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至1992年4月。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现管辖宜都市、枝江市、当阳市、远安县、兴山县、秭归县、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夷陵区、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三峡坝区、葛洲坝、神农架林区等16个基层人民法院,辖区面积2.1万平方公里,人口415万余人。
半个多世纪以来,宜昌两级人民法院经历了创建发展、曲折前进、严重破坏、蓬勃发展四个阶段。
1949年10月至1957年,是宜昌两级人民法院创建和发展时期。这一时期,人民法院继承发扬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彻底清除旧司法制度的有害影响,配合土地革命、镇压反革命、“三反”、“五反”等各项社会改革运动,审判了大量的刑事、民事案件,为巩固新生的革命政权,保障国家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1957年至1966年,是人民法院在困难和曲折中前进的十年。这一时期,社会主义法制没有得到进一步健全,相反,已经建立起的法制还由于左倾思想的影响,遭到了严重破坏,“政法大跃进”、“整风反右”、“政法四清”等各种政治运动给人民法院工作带来了巨大创伤,审判受到严重干扰,人民法院审理的各类案件明显减少。1961年后,随着党的“调整、巩固、充实、提高”方针的执行,宜昌两级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有了新的起色,各类案件均得到了适当的处理。
1966年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是人民法院工作遭到严重破坏的10年。宜昌两级法院相继处于瘫痪状态。
1979年至2005年,是宜昌两级人民法院恢复和蓬勃发展壮大时期。这一时期,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新局面,法院的各项工作进入了一个不断健全和发展的新阶段。两级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以“公正司法、一心为民”为指导方针,以公正与效率为工作主题,以队伍建设为根本,全面深化法院各项改革,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政权、打击犯罪、保护人民、促进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全市法院的审判业务从刑事、民事两大类审判拓展为刑事、民商事、经济、行政、告诉申诉、执行、审判监督、国家赔偿在内的各项审判业务。1979年至2005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结各类案件276521件。
上世纪80年代以来,特别是宜昌地、市中级人民法院合并以后,宜昌两级人民法院在地方各级党委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下,狠抓审判工作、队伍建设、法院改革和基层基础建设,不断健全组织,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加强整顿,人民法院工作进入快速发展期。特别是按照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分三轮积极开展了争创“最佳人民法院”、“先进人民法庭”、争当“优秀人民法官”活动,争创“人民满意的好法院、好法庭(优秀庭处室)”、争当“人民满意的好法官”活动,争创“模范法院(法庭、单位)”、争当“优秀法官”活动,以及各项文明创建活动,极大地促进了法院队伍建设、审判工作和基础设施建设,法官队伍整体素质不断提高,涌现了一大批先进典型和模范人物,全市法院面貌焕然一新。近几年,中院和9个基层人民法院新建了审判办公大楼,几乎所有的人民法庭都纳入了第二轮建设计划,已经或正在实施新建、改建,审判、办公条件大大改善。
进入21世纪以来,人民法院进一步确立了司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司法为民宗旨要求,以及“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确立了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道路,宜昌中院党组明确提出了审判立院、政治建院、改革促院、科技兴院、从严治院、人才强院的建院治院方针,审判工作、队伍建设、法院改革和基层基础建设进一步推进,各项工作呈现出蓬勃向上的良好发展态势。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大部分跻身于县、市、省级文明单位行列,宜昌中院在荣获全省、全国法院系统“人民满意的好法院”、全国法院立案信访工作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之后,2004年度再次荣获全省模范法院称号,正在向全国优秀法院的目标奋勇前进。
回顾宜昌两级人民法院的历史,是一部光荣的创业史、可贵的奋进史、成功的发展史、法制的健全史。五十多年的发展成就,是在党的正确领导下取得的,每一项成果都体现了宜昌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体现了上级法院的指导,凝聚了全市法院几代人的辛勤劳动和无私奉献。
“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永恒主题。展望未来,我们深感使命艰巨、责任重大。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宜昌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宜昌两级法院一定会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事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内设机构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置以下17个内设机构。各机构的主要职能如下:
立案庭
负责本院受理的各类案件的立案工作;依法进行诉前保全和调解;处理司法救助申请事宜;审查处理告诉、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处理非诉来信来访及其他有关立案工作事宜。
刑事审判第一庭
审判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刑事审判第二庭
审判基层人民法院刑事案件的上诉和抗诉案件;审理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减刑、假释案件;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等。
民事审判第一庭
管辖普通民事案件。如有关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合同、侵权等传统民事案件;审理申请撤销相关仲裁的案件;办理相关的申请复议案件等。
民事审判第二庭
审判第一、二审国内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案件等。
民事审判第三庭
审判第一、二审著作权、商标权、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以及科技成果权等知识产权案件和新类型民事案件;审判破产案件和信用证案件;审判第一、二审经济纠纷案件的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等。
行政审判庭
审判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二审行政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审查国家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的合法性并做出裁决等。
审判监督庭审判立案庭
移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法定程序提起申诉的案件;审判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提起抗诉的案件;审理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等。
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办理法律规定由本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
执行庭
统一组织、协调、管理全市法院的执行工作;执行本院一审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刑事附带民事裁判文书及刑事判决财产刑部分;执行国家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经行政审判庭裁决应由本院执行的案件;执行仲裁机关和公证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同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协调处理执行争议案件;接受外地法院委托执行和协助执行案件等。
司法技术处
负责审核本院审理的刑事案件中的法医技术鉴定和民事、行政案件中的证据鉴定;复查、复核相关诉讼证据;协助下级人民法院解决疑难案件的诉讼证据鉴定问题等。
另外为保障审判工作的有效开展,中院还内设办公室、研究室、政治部、机关党委、纪检组、监察室、法警支队、司法行政处等部门。纪检组、监察室负责纪律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和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监督检查全市法院干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纪律的情况,进行廉政纪律教育,受理控告、检举,督促查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对审判工作严肃执法的情况和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监察监督;受理监察对象的申诉等。
地理位置
地址:西陵一路
现任领导
院长:孙惠波
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叶德武
获得荣誉
2021年9月消息,获评人民法院基层党组织组织力提升工程优秀组织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