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
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
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定全市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市、区)政府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流域、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市政府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负责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和主要污染物
排污权交易制度;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环境执法及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排污收费、排污申报、排污许可、限期治理等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组织开展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和专项治理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监督检查活动;指导各县市区环保部门开展环境执法工作。
(五)负责提出我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核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工作;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六)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
环境破坏的责任。拟订并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受市政府委托组织对全市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审批开发建设区域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并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实验室污染物质、机动车等污染防治办法;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八)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全市生态保护政策、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向市政府提出市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的环境保护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创建。
(九)负责核安全、辐射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政策、规划、制度,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
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十)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实施国家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拟订全市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协调市内的国家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推动全市环境信息资源共享和环境信息公开,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组织实施对国控、省控和市控重点污染源的监测。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组织实施环境保护标准,推动环境保护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二)开展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全市涉外环境保护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我市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
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四)负责拟订全市环境保护重大工作目标和措施。负责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工作,指导县市开展生态文明和环保模范城创建;组织开展全民环保行动,指导我市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的环境保护工作。
(十五)为大企业、项目建设提供“直通车”服务。
(十六)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地理位置
地址:胜利四路48号
内设机构
办公室
承担局机关综合协调和政务督察工作;负责文电、会务、后勤、保密、档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组织落实市委、市政府交办环保局的各项中心工作。
政工人事科
(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
承担局机关及所属单位、派出机构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职称劳资、老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党组、机关党委日常工作和群团工作;负责系统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局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所属单位、派出机构党群和文明创建工作。
财务科
负责各级环保专项资金申报和管理;承担局机关财务和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对所属单位、派出机构的财务、国有资产、基本建设进行监管。
自然生态科
承担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市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相关政策制定、任务责任分解、目标考评等工作;组织开展环保模范城市建设(复评)、生态文明示范区创建;组织、协调、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
(挂市排污权储备中心牌子)
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负责全市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审定、排污许可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收储交易工作。
行政审批科
承担各类市级环保事项行政审批工作;负责各类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验收工作。
污染防治科
(挂科技与监测科、辐射固体废物管理科牌子)
承担所有污染物(除大气外)的监测管理、预防、治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环境质量、污染源的监测、评估、公报工作;承担环保标准宣传贯彻任务。
政策法规科
承担市级环境保护法规和政策的制定工作;负责审核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负责市局行政处罚案件和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核工作;负责对县市区环保部门的行政执法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普法宣传和法制培训;负责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监察室
负责组织落实市环保系统执纪监督问责工作。
直属机构
宜昌市环保监测站
承担城区、三峡库区生态和环境质量监测工作;负责全市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负责完成环境管理部门下达的指令性环境监测任务;参与制定全市环境监测的相关政策和技术规范;参与跨地区环境污染事故调查和环境污染纠纷仲裁监测工作。
宜昌市环境监察支队
对辖区内企事业单位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负责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费征收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执行情况的现场监查工作;负责环境安全突发事件及环境投诉等调查处置工作。
宜昌市环境保护研究所
承担全市生态、环境规划和污染治理、生态修复的研究组织工作;承担污染纠纷技术评估工作;建设并管理环保项目库,提出全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
宜昌市环境保护信息中心
(挂市环境宣教中心牌子)
承担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政务信息、电子政务、政务公开等工作。
宜昌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中心
(挂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中心牌子)
承担全市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管工作。
宜昌市环保局高新区分局
承担高新区环境保护工作。
(挂市智慧环保办公室牌子)
负责对全市环境保护监控管理工作进行组织、指挥、协调、督办;负责组织实施智慧环保工作;承担市环境保护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值守和维护管理工作;负责环境应急指挥与环境信访受理、转办、督办等处置工作。
现任领导
党组书记、局长:吴辉庆
党组副书记、副局长:杨晓东
党组成员:毛希勇
党组成员、副局长:杜高胜
党组成员、总工程师:卢彩容
党组成员、副局长:方 建
副调研员、工会主席:田晓燕
最新动态
2013年10月30日上午,宜昌市环保局组织召开宜昌市环境空气质量实时发布(试运行)新闻通气会。
会上,市环保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杨晓东通报了我市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空气质量新标准“三步走”实施方案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数据各项准备工作情况,市环保监测站站长徐玲介绍了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实时发布系统建设情况。市环保局各相关部门负责人还就新闻媒体记者提出的“市民可以通过哪些渠道了解到我市的空气质量信息?”、“对于发布的空气质量数据,市环保局是如何科学计算得到的?”和“市环保局按照新的空气质量标准发布数据后,将重点开展哪些有针对性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等问题进行了现场解答。会后,新闻媒体记者参观了位于市环保局办公楼顶的白龙岗空气自动监测站。
据了解,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空气质量新标准“三步走”实施方案,2013年我市属于环保部确定的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二阶段监测实施范围。对此,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环境空气质量指标的监测和数据发布工作,明确工作要求和时间节点。市环保局组建工作专班抓紧监测仪器设备采购,并提前在2个站点对细颗粒物PM2.5进行了探索性和研究性监测,为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做好了技术准备工作,9月底完成了全部6个站点的设备采购和安装调试工作。2013年10月30日,进入试运行,11月1日起将按空气质量新标准开展监测并实时公布数据。
市政府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市环保局领导班子成员、各科室和局属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市环保监测站班子成员,市环境监察支队中层以上干部,城区各环保局相关负责人,环保义务监督员,营盘路社区、赵家湾社区相关负责人和市内主要新闻媒体记者共60余人参加了新闻通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