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延”事件是中国深圳宝安企业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宝安公司”) 对上海延中实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延中公司”) 发动的一次具有收购色彩的行动。延中公司成立于1985年,是上海的上市公司,截止1992年底,公司股本3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其中法人股占9%,社会公众股占91%; 宝安公司是深圳的上市公司,机制比较灵活。1993年9月,宝安公司利用其下属的宝安上海公司、宝安华东保健用品公司、深圳龙岗宝灵电子灯饰厂从上海证交所悄悄购入延中股票。由于中国有关并购的法规中,没有对 “一致行动” 作出定义,宝安公司安排了三家公司同时作战,借以逃避限制规定。
到1993年9月29日,宝安上海公司持有延中股票到4. 56%,其关联企业宝安华阳保健品公司、深圳龙岗宝灵电子灯饰公司持有延中股份达4. 52%和1.57%,三家合计10. 6%。9月30日,宝安公司按计划大笔吃进延中,拥有股份一下升至15. 98%。随后,延中被停牌,宝安公司发出公告,宣布其拥有延中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5%以上。延中公司利用宝安在这次行动中的法律漏洞作出反击,认为宝安公司拥有的延中股份从4. 56%一下子跳到15. 98%,显然有违规之外,并且宝安公司此次行动有联手操作之嫌。1993年10月22日,中国证监会在充分调查、弄清事实的基础上,作出了处理决定:①宝安公司所拥有的延中股份19. 8%,按照《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最早应于1993年11月4日前方能拥有上述比例股份,因此,宝安上海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在11月4日前均不能再买入延中股票; ②两家关联公司于9月30日卖给公众的24. 6万股延中股票利润归延中所有; ③对未按照规定履行有关文件和信息的报告公开公布义务的宝安上海公司予以警告处分并罚款100万元,对其关联企业宝安华阳保健用品公司和深圳龙岗宝灵电子灯饰公司给以警告处分。“宝延”风波,是中国证券市场上首例公开收购上市公司的事件,它引起了人们广泛的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