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指导委员会是指中国近代师范院校学生教育实习指导机构。根据国民政府教育部1941年12月公布的《师范学校(科)学生实习办法》规定成立。负责计划和指导学生实习。设委员7人~9人,由师范学校校长、有关的各部主任、教育学科教员及附属学校校长等担任;常务委员由校长、教务主任、附属学校校长担任。设名誉委员3人~5人,由校长聘请与实习有关的乡(镇)保长、中心国民学校校长、民众教育馆馆长担任。职责:订立实习章则、应用表式,安排实习时间,审核实习报告,评核学生实习总成绩,处理其他有关实习的重大事宜等。
1943年 8月公布的《师范学院学生实习及服务办法》规定,委员会由院长、各系科主任及主要教授组成,负责制定实习的程序、范围、时间支配及实习成绩考查等。学生实习完毕须提出书面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全国虽未规定高等和中等师范院校成立统一的组织,但各校均按本地区、本校具体情况,建立教育实习领导或指导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