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样品简称标样或称实物标准。是根据实施和制定文字标准的需要研制,作为文字标准补充的实物是中药标准
对照品研究所代理的一种标准物质。
简介
援引美国加联定义,简单地说,标准样品就是实物标准,它是标准的另一种存在形式,它与文字标准合在一起构成完整的标准形态。
定义
标准样品英文名称从1978年开始正式确定为Reference material(简称RM)。原文含义为“参照物”,实际上就是这种物质提供一个或多个量值作为其他测量值是否准确的“参照值”。也就是说,采用一种方法对其进行测量,如果测量得到值与其提供的“参照值”相吻合,则我们就认为该测量方法是合格的,可靠的;相反,如果不相吻合,则我们就认为该测量方法是不合格的,不可行的。由此,为了更加符合使用习惯,我们把其提供的量值“标准值”,把这种物质称为提供标准值的样品――标准样品。
特点介绍
在ISO指南30:1992《标准样品常用术语及定义》中对标准样品是这样定义的:“标准样品是具有一种或多种足够均匀的和很好确定了的特性值的材料或物质,可以用来
校准仪器、评价测量方法和给材料赋值。”从定义可以看出,用作参照物的标准样品提供的标准值有二个特点:
1、 具有足够的均匀性。请注意不是非常均匀而是足够均匀。因为它仅仅是为了保证技术标准应用效果在不同空间应用的一致性,即满足文字标准中的技术指标的要求即可以了。但是由于它需要在不同空间中进行
量值传递,即不论是在上海还是在北京,不论是在中国还是在美国,在测量一批材料中不同的标准样品时所提供的值就是一致的。
在GB/T15000.2-94《标准样品工作导则标准样品常用术语及定义》中对有证标准样品(又称国家标准样品,英文简称CRM)是这样定义的:“有证标准样品是具有一种或多种化学的、物理的、生物的、工程技术的或感官等性能特征,经过技术鉴定附有说明上述性能特征的证书,并经国家标准化管理机构批准的标准样品”。
规定
很好确定了的
编号样式如下:
标准样品研究单位
目前国内研制单位有
中药标准对照品研究中心、
国家标物中心,山东冶金科学研究院标样所,
钢铁研究总院,鞍钢技术中心,沈阳市北方标准样品发行中心等;国外标准物质研制单位有BAS,BS,IARM,美国加联、美国标准局等单位。
美国加联国际标样部提供各种光谱标样、燃烧类标样、力可标样、力可备件耗材、
ICP雾化器耗材等。
管理体系
自从本世纪初美国研制成功第一个冶金标准样品(当时称Standard sample)以来,经过约法100年的发展,在国际上和我国匀已经建立了一个完整的标准样品管理体系。这个体系包括一套行政管理和技术管理法规体系和相应层次的管理机构。以下就对此加以简要的介绍。
1、 标准样品管理机构的层次
在国际上,1975年召开的有关RM的国际研讨会向ISO建议成立一个有关RM的常设委员会。ISO这一年在中央秘书处下成立了一个标准样品委员会(简称ISO/REMCO),正式把标准样品的管理纳入
标准化管理的轨道。ISO/REMCO的主要目的是:
(1) 协调和促进国际间RM的生产、分发和应用;
(2) 收集和传播有关RM方面的信息,组织开展有关RM国际间的技术交流和活动;
(3) 提出并制定指导RM研制、定值和应用方面的指导性文件(ISO指南),为统一国际间的RM管理提供依据。
从1978年ISO/REMCO制定发布第一批有关RM的国际指南以来,在二十多年的时间内,ISO/REMCO已经制定了7个ISO指南和大量技术文件,召开了23次会议。截止到2000年5月,ISO/REMCO已经有65个成员国(其中P成员29个,O成员36个);与21个国际机构或组织建立了合作关系;成立了6个
工作组;从而极大地推动了国际标准样品的发展。
在国内,自从1952年我国研制成功第一批冶金国家标准样品以来,我国标准化主管部门把标准样品生产、分发和应用的管理纳入
标准化管理的范畴。1988年,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国标准样品工作的规范化、
正规化管理,国家标准总局批准成立了全国实物标准委员会(后更名为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到了1996年,为了更好地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促进我国标准样品的管理与国际接轨,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当时为
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成立了ISO/REMCO中国委员会来统一与ISO/REMCO直接对口,协调我国与国际之间标准样品的技术交流活动。在此期间,根据标准样品工作的需要,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还分别批准成立了冶金、有色金属、环保、农药、气体化学品、无损探伤、酒类等7个分技术委员会以及多外专业技术工作组。由此,从行政管理方面看,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司-各省、直辖市、自治区
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管理处-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科一条管理路线进行;从技术管理方面看,按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ISO/REMCO中国委员会)-各专业分技术委员会-各专业技术工作组一条路线进行;从而使得我国的标准样品管理机构层次日趋完善。
2、 标准样品的管理法规体系
由于在国际上ISO/REMCO仅仅是对标准样品在技术上起指导、协调、传播和推动作用,所以ISO/REMCO只建立了一套
技术法规,这就是:
(1) ISO指南6:1978《在国际标准中关于标准样品的陈述》;
(2) ISO指南30:1992《标准样品常用术语及定义》
(3) ISO指南31:1981《标准样品证书内容》
(4) ISO指南32:1997《有证标准样品的应用和化学分析中的校准》
(5) ISO指南33:1989《有证标准样品的应用》
(6) ISO指南34:2000《标准样品生产者技术能力的通用要求》
(7) ISO指南35:1989《标准样品定值的一般原则和统计学原理》
在国内,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已经基本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标准样品管理法规体系。这一体系包括三个部分:
(1) 法规法令
1990年国务院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制定国家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第十三条规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本法令为在我国生产、分发和应用的标准样品进行管理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2) 规章、规范
1988年国家标准总局批准发布的《国家实物标准暂行管理办法》和1993年
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家标准样品研制工作程序》把我国标准样品的行政管理纳入了规范化、程序化和法制化的轨道。在此之后,根据这些法令、规章,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逐步制定和正在制定如下9个管理规范:
① 国家标准样品管理办法
② 国家标准样品质量管理办法
③ 国家标准样品研制单位认定规定
④ 国家标准样品编号方法
⑤ 国家标准样品证书、标志申办、使用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⑥ 国家标准样品审定会(评审会)组织及报批工作程序
⑦ 标准样品定点销售单位认定、监督规范
⑧ 国家标准样品发行中心及分中心管理办法
⑨ ISO/REMCO中国委员会通信成员管理办法
为了有效地实施国家的法令、规章和规范,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向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制定了7个国家标准样品工作导则:
①GB/T15000.1-94《标准样品工作导则1 在技术标准中陈述标准样品的一般规定》;
②GB/T15000.2-94《标准样品工作导则2 标准样品常用术语及定义》
③GB/T15000.3-94《标准样品工作导则3 标准样品定值的一般原则和统计方法》
④GB/T15000.4-94《标准样品工作导则4 标准样品证书内容的规定》
⑤GB/T15000.5-94《标准样品工作导则5 化学成分标准样品技术通则》
⑥GB/T15000.6-94《标准样品工作导则6 标准样品包装通则》
⑦GB/T15000.7-94《标准样品工作导则7 标准样品生产的质量体系》
这7个标准样品工作导则大多数是参照采用ISO指南,一部分是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要求制定的,这些导则的实施从技术上为我国标准样品工作的发展提供了依据,使我国标准样品工作得以健康有序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