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控制是指“能够实际控制公司的行为”。实际操作中,影响对
企业实际控制的因素很多,股东持股比例、对董事会的影响及
控制能力、对企业高级管理层的影响及重要协议的有关约定是认定实际控制的重要标谁。
3.通过单独或联合控制的表决权能够决定一个上市公司
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的;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通过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影响,进而影响到企业的重大
决策。持股比例是股东投入资源多少的量化,随着
投入资本等
资源的增加,该股东对公司的
影响力也逐渐增加,该影响力具体体现在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表决权上。一般而言,股比超过50%,该持股人对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影响显著。多数认为,从
会计核算及
合并报表的角度,股比超过50%。持股比例的股东被认定为
实际控制人。
值得关注的是有些企业的情况并非如此,例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为了达到对某
国有企业A的的监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控制着该A国有企业的重大
投资、重大
资产处置、重大
人事任免及其
薪酬(
三重一大)等,而该A公司的直接股东即便拥有超过50%。的股比,实际上也无法控制该“下属
子公司”的重大经营政策。此时,该A公司持股50%。的股东实质上不能被认定为享有实际控制。
董事会是依照有关
法律、
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按企业章程设立并由全体董事组成的
业务决策及执行机构,负责企业业务经营活动的指挥与
管理,对企业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我国法律分别对
有限责任公司和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人数作出了规定。《公司法》第4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为3-13人;第5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
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公司法》第109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为5-19人。若某一
投资者通过派出董事而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中占有至少超过半数以上的表决权,从而对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产生重大影响,主导董事会的
经营决策。
实务中有一些实际上已控制或主导了公司的
生产经营行为,但在法律形式上并未被认定为控制方的情况。比如某股东取得一定比例的
股权,在董事会人员中具有一定的委派人数(未过半),形式上未取得多数或过半数表决权,但由于该股东在公司内部生产经营、
核心技术、人事安排、重大
资产重组等方面的工作中实际起到主导作用,并能够保证所提议案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上通过,通常已经说明其取得了
实际控制权。
高层管理人员是指对整个组织的管理负有全面责任的人,他们的主要职责是制定组织的总目标,掌握组织的方针,评价整个组织的
绩效。在公司的
职务等级中,
高级管理人员一般指公司的总经理、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鉴于公司高级管理层控制着公司的实际经营活动,公司股东如果能通过治理结构的设计或协议安排,决定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即可对公司的控制起到重大影响,继而可以被认定对该公司的实际控制。
对公司经营活动的影响,除了股东会、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此类治理结构的影响外,公司章程、协议对公司的
控制活动也起到重要影响。即使是某个股东的股比超过50%,如果通过协议等安排,公司的重大经营活动及
财务政策不受其控制或影响,则该股东未能实际控制公司,亦不能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同样,即使是占比很小甚至不足10%,但如果能通过
协议控制着企业绝大部分经营决策及财务政策的决策权,则同样可以被认定为享有实际控制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