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林彪、江青集团(1980年11月—1981年1月)
审判林彪、江青集团(1980年11月—1981年1月)
1980年9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成立特别检察厅和特别法庭检察、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的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了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黄火青为厅长的特别检察厅,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了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江华为庭长的特别法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于1980年11月20日至1981年1月25日,对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陈伯达、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江腾蛟十名被告进行了公开审判。法院审理确认,以林彪为首的反革命集团和以江青为首的反革命集团,都是以夺取党和国家最高权力为目的而进行阴谋活动的反革命集团。在“文化大革命”十年内乱中,国家政治生活陷入极不正常的状态,社会主义法制受到严重破坏,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凭借他们当时取得的地位和权力,采取公开的和秘密的,文的和武的各种手段,有预谋地诬陷迫害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领导人,阴谋颠覆政府和破坏军队,镇压迫害广大干部、知识分子和社会各阶层群众。林彪反革命集团还策动武装政变,阴谋杀害毛泽东主席。江青反革命集团策动上海武装叛乱。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犯罪活动,前后共达十年之久,殃及全国各个地区和各个领域,使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和社会主义的社会秩序受到特别严重的危害,使国民经济和其他各项事业遭到极其严重的破坏,给各族人民带来极大的灾难。法庭经过42次法庭调查和辩论,有49名证人和被害人出庭作证,对873件各种证据进行了审查,确认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犯罪事实和严重后果。1981年1月25日,特别法庭依法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10名被告作出判决。判处江青、张春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王洪文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姚文元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判处陈伯达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判处黄永胜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判处吴法宪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判处李作鹏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判处邱会作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判处江腾蛟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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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2-08-25 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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