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前准备
程序,也称审理前的准备,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至开庭审理之前为开庭审理所进行的一系列诉讼活动。
在我国较长的一段时间里,理论和实务界普遍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从而直接影响着民事审判的公正和效率。在新的司法理论的影响之下,世界各国日益重视对审前程序的改革和完善,两大法系的民事诉讼活动从原来偏重开庭审理转向审前准备与开庭审理并重,且日益相互借鉴、趋利避害,呈趋同的特征。
民事审前程序,是原告的起诉被受理后,至正式开庭审理前,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和法院等诉讼主体按一定方式、程序实施的交换意见、收集整理证据、争点整理准备活动和相互关系的总和。
(1)审前程序是一个独立于庭审的程序,与庭审分属于不同的诉讼阶段,有各自独立的目标和任务,其功能也有差别;(2)审前程序是兼有实体法和程序法意义的;(3)主要的诉讼主体是诉讼的当事人。由当事人决定需要判断的案件事实,由当事人收集,提出并与对方交换证据,以此形成对庭审有约束力的争点,同时为法官断案提供基础。
第一、在法定期间内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交换起诉状与答辩状,有助于人民法院与当事人初步了解案件的大致情况,尽早明确争议焦点,从而有针对性的做好庭审准备,以提高庭审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