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批捕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逮捕人犯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审查批示的活动
审查批捕指的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逮捕人犯的
提请批准逮捕书
审查批示的活动。
中国刑事诉讼法
第8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人犯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审查批捕是逮捕程序的中心环节。
人民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逮捕人犯的
提请批准逮捕书
后,应在7日内作出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或补充侦查决定。公安机关对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可以要求复议。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中,如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通知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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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3-07-14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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