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特派员是特派员办事处的领导,由局级干部担任,审计特派员是由
审计署任命。1985年10月24日审计署向国务院提出报告,1986年先在上海、沈阳、武汉、广州等城市和少数中央大型企业试设审计特派员,根据审计署的授权,进行审计监督,直接对审计署负责。
其主要任务是负责对驻在省、直辖市及临近地区的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和中央投资的大型
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参加审计署组织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收支审计;对带倾向性的重大财政收支问题进行审计调查,反映情况,提出加强宏观控制的建议;办理审计署交办的重大审计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