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派出机构是指为了改进对地方审计工作的领导,从1986年起,国家审计署在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试设派出机构。审计特派员由审计署任命局级干部担任。特派员根据审计署的授权,进行审计监督,直接对审计署负责。在特派员领导下设立办事处,办理审计方面的具体工作。审计特派员和办事处的设立,必须坚持有合格人才才设机构的原则。
所需人员应首先由当地调配,当地调配有困难,才从外地调入。派出机构的行政费、事业费、开办费,由财政部拨给。其基建投资和统配物资,由国家计委列入计划解决。其后勤保证问题,由有关省,市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审计署决定先在上海、沈阳、武汉、广州等城市和少数中央直属大型企业设审计特派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