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保证金是指
证券经营机构的客户为保证足额交收证券而存入的资金、出售
有价证券所得到的所有款项(减去经纪佣金和其他正当费用)、持有证券所获得的股息、现金股利、债券利息、上述资金获得的利息以及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金。
一直以来,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是我国证券公司难以治愈的“顽疾”。截至2006年8月,被处置的29家证券公司绝大多数都涉及挪用客户保证金,使公众对证券公司信任降至低点。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从制度上避免券商挪用客户保证金,有效防范系统风险,证监会组织探索更加安全的客户保证金存管制度--客户保证金
第三方存管制度,即将客户保证金交由证券公司以外的第三方商业银行或指定机构专门存放与管理。
2004年2月证监会在处置
南方证券时首次试行客户保证金
第三方存管。新修订《证券法》第139条规定“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客户保证金第三方存管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