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原则,也叫真实原则,是指
公证文书所证明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内容在公证时是客观存在的,或者是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虚假或伪造的事实。在研究过程中不能依据个人的观点和个人立场去看待问题,影响研究结果的合理性和客观性,要始终保持客观和减少个人观点的立场,通过系统的思维和方法约束自己,降低个人主观性的影响。
客观原则要求,公证文书所证明的内容应当与事实相符,只有客观的事实才能为公证所证明; 也只有客观真实的公证文书,才能产生公证的法律效力。主观虚构的情况、待证的情况或者与事实不相符的情况,或者没有任何证据作为支撑的情况,都是不能通过公证活动取得证明的,否则就违背了客观原则。在公证活动中,客观真实是公证制度的灵魂与生命,是公证活动的出发点与归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