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书·何曾传》:“故建官受任,则置副佐;陈师命将,则立监贰;宣命
遣使,则设介副。”
《敦煌变文集·韩擒虎话本》:“使君蒙诏,一似大杵中心,不感(敢)为(违)他宣命,当时朝现(见),直诣
閤门。”
明 叶子奇 《草木子·杂制》:“ 元 朝一品衙门用三台金印……惟宣命之寳用玉。以
玉筯篆文,此其异也。”
《元史》卷八三《选举志三·铨法中》:“凡迁官之法,……自六品至九品为敕授,则中书牒署之。自一品至五品为宣授,则以制命之,三品以下用金宝,二品以上用玉宝,有特旨者则有告词。其理算论月日,迁转凭散官。”卷九一《百官志七》记载略同。又卷八四《选举志四·考课》:“凡封赠之制,……正从一品至五品为宣授,六品至七品敕牒。”可知宣、敕施用之分,以五、六品之间为界。宣要加盖皇帝的玺印(玉宝或金宝),敕则只由中书省宰相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