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威市公安局是隶属于宣威市人民政府的政府部门,内设思想政治工作室、纪委等机构。
内设机构
思想政治工作室
主要职责是负责公安机关的组织人事、教育训练、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公安宣传、工作目标考评、党组织建设、群团工作和老干部管理等工作。
纪委
负责全局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按照规章承办、协办和指导对党员违法违纪案件的检查、审查;承办和指导全市公安机关政纪和警纪案件的检查和审查工作;承办或督办民警的违纪案件;受理群众信访、举报和民警的申诉;依法对公安专用经费、业务经费及职业据点的财务管理等进行内部审计监督;负责全市公安机关的警务督察工作,对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现场监督;负责维护民警合法权益工作。
指挥中心
承担指挥调度、秘书调研、信息研判、档案统计、110接处警、科技通信等职能。具体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安排和重大事项的组织、协调、督查、督办;负责文秘、档案、机要、保密、统计、调研工作;负责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审核工作;掌握全县公安工作情况,负责信息研判、预警信息工作,收集、分析、报告有关社情及公安信息;负责110报警服务台值班;
警务督察大队
主要职责是负责受理群众对公安机关和民警的控告申诉、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内部审计监督、警务督察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法制大队
综合研究公安执法问题,组织、推动解决本辖区公安执法问题;编制本地公安执法制度建设规划,组织或者协助起草、审核、清理、汇编有关公安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指导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工作,办理听证、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案件,代理行政诉讼案件;组织、开展、指导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执法检查、个案调查、执法过错责任认定等内部执法监督工作;参与研究、处理重大、疑难案(事)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依照规定对有关案件进行法律审核;管理公安法律文书;依照规定组织、开展公安机关领导和民警法律学习培训工作;组织、开展法律服务、法制宣传工作,办理执法问题的请示和答复;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警务保障室
负责全市公安警务保障,财务装备、科技管理和后勤服务工作;负责申报公安业务经费和其他各项拨款计划的监督、管理和使用;编制公安经费的预、决算;管理公安现有资产;负责局机关行政管理和基建、公安保卫等工作。
国内安全保卫大队
(省略)
经济犯罪侦查大队
主要职责是负责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掌握分析经济犯罪的动态、特点、规律;组织打击经济犯罪的专项斗争。
治安管理大队
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开展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社区警务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负责治安部门管辖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指导治安行政管理、治安案件查处及协调跨区域重大治安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组织指导行业场所、枪支弹药、危爆物品、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管理;负责组织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工作。
刑事侦查大队
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开展打击刑事犯罪专项斗争;负责对重、特大刑事案件侦查工作的指导;组织指挥有组织犯罪、严重暴力犯罪、跨区域犯罪案件侦查。负责公安刑事技术工作的规划管理、刑事案件现场勘查及检验鉴定;负责痕迹物证的鉴定复核和公安机关承担的司法鉴定工作。
禁毒大队
主要职责是负责开展毒品犯罪活动的情报调研;组织指导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负责麻醉品、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及制毒化学品管制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禁毒工作;负责禁毒宣传教育工作。
12、 网络安全大队
主要职责是负责防范、打击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活动;负责组织实施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工作。
13、 出入境管理大队
主要职责是负责来我市的外国人入出境管理;负责调查处理涉外案(事)件;负责中国公民出入境审批和护照发放工作
巡特警大队
巡特警部门主要负责社会面巡逻防控,预防、制止和查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预防、打击现行刑事犯罪和暴力、恐怖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制定和完善群体性事件和突发事件的预案,担负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和重要警卫任务,指导和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指导和参与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重要节日的安全保卫工作;巡查辖区安全防范情况,提示沿街有关单位和居民加强防范,消除隐患,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看守所、拘留所
主要职责是负责看守所、拘留所羁押人员的看管、教育改造和狱侦工作;
交通警察大队
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和机动车辆、驾驶员管理。
消防大队
主要职责是负责对各部门、单位和居民住宅的消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负责审查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的有关消防安全办法和技术标准;监督检查建设项目中的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情况,并参加施工验收;监督检查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组织和指挥火灾扑救工作;负责火灾统计及组织调查火灾原因;负责管理消防队伍,训练消防战士;负责对消防器材设备的生产及销售实施监督。
工作暂行规定
一、指导思想
以“抓基层、打基础、苦练基本功”为总体指导思想,以曲靖市公安局法制工作会议精神,宣威市公安局党委制定的“十强基础”为核心,贯彻落实加强公安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办案流程,落实执法责任,强化审核监督工作,不断提升全局行政执法办案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二、办理治安行政案件操作规范
(一)、办理治安行政案件应遵循以下原则:
1、主体合法原则;
2、处罚法定原则;
3、一事不再罚原则;
4、及时、准确原则;
5、公正、公开、公平原则;
6、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二)、管辖
公安机关发现(指令、接报、转处、控告、举报、移送等)警情后,应当立即进行初查,确定报警内容真伪,调查是否具有违法事实,是否属于公安机关管辖,本部门是否具备受理权限等。初步判定为治安案件后,不属本部门管辖的,应及时将案件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上级或异地)办理,移送时应将相关原始材料一并移交。
(三)、受案
1、应立治安案件的,确定承办人,填写《受案登记表》,报部门领导审批;
2、不够立治安案件的,应当填写《治安案件不予立案呈批表》,报承办部门领导审批;
3、对批准受案和批准不予立案、有报警人的案件,应分别填写《治安案件受案回告单》和《不予受案决定书》,并在三日内告知报警人。不予受案的应说明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简易程序
对案件情况清楚、违法事实确凿、证据充分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治安行政处罚决定。处罚结果为:警告;对公民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处罚的程序是:
(1)、出示标明人民警察身份的证件,表明执法身份;
(2)、口头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3)、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4)、民警填写统一预定格式、有编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由被处罚人在存根(备案联)上写明“对处罚决定,本人无异议”的字样,并签名或者盖章;有受害人的,将决定书抄送或复印件交受害人。
(5)、当场收缴罚款;
(6)、民警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罚款、决定书备案联和相关证据材料两日内报所属单位备案;
(7)、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拒绝接受当场处罚的,按普通程序办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1)、对于涉案财物、工具有必要收缴、追缴的;
(2)、重大复杂治安行政案件或应当予以拘留的;
(3)、驱逐出境或限期出境的;
(4)、卖淫、嫖娼、介绍或者容留嫖娼的,一律不得适用当场处罚程序。
(五)、一般程序(普通程序)
1、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治安行政案件,必须经过立案、传唤、询问、取证、告知、决定、执行等程序;最后装订卷宗,归档备查。
2、传唤。
(1)、需要传唤的使用传唤证。对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可以强制传唤。传唤必须在询问查证时限内通知其家属,并有被传唤人员家属通知书。
(2)、传唤适用于违反治安行政管理的人,对证人或者被侵害人不适用传唤。
(3)、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非法限制被传唤人的人身自由。被传唤人回去以后,需要再次传唤的,重新办理传唤手续传唤。
(4)、执行口头传唤时,应出示《人民警察证》或者其他表明执法身份的证件,并使用规范性语言“我们是×××单位的民警,现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对你实行口头传唤,请你跟我们到×××地点接受询问”。
(5)、使用《传唤证》进行传唤的,案件承办民警应将《传唤证》存根联“批准人”栏处报承办部门领导审批同意,开具《传唤证》进行传唤;同时在《传唤证》附卷联右上角空白处再次签署审批意见并盖章;询问查证时间需要由八小时延长至二十四小时的,须再次由同一人在附卷联空白处签署“同意延至二十四小时”。
(6)、《传唤证》应送交被传唤人,由被传唤人在《送达回执》上签收。被传唤人不在家的由其亲属代为签收。拒绝签收的应当注明。
(7)、强制传唤应当由民警进行。强制传唤的方法应以能将被传唤人传唤到公安机关为尺度,必要时可以使用械具;非强制传唤的人员,不得使用约束性械具和体罚蹲、跪等方式进行询问。
(8)、强制传唤的使用仅限于本县(市、区)辖区,不得跨区域进行。确因案件需要跨区域传唤的,应与被传唤人住所地公安机关联系商请协助。
(9)、传唤到案的地点可以是公安机关、所在单位或者其他指定地点。
(10)、被传唤人到案后,应及时询问查证;对情况复杂,适用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可以延至二十四小时。
3、询问
(1)、询问必须由两名以上民警依法进行,不得由非警务人员询问或者记录;禁止逼供、引供、诱供。
(2)、问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身份、简历、受过何种处罚等基本情况。
(3)、问明是在何时、何地、因何事被传唤到公安机关的。
(4)、在询问具体违法行为时,应具备“五何”(何时、何地、何行为、何人、何结果)要素,不得随意取舍,特别应问清违法行为动机、方式、手段、情节、结果等详细情况。
(5)、对被询问人提出的申辩,应如实记入笔录并查证核实。
(6)、询问开始时,询问人应当将本人身份、所属单位以及被询问人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告知被询问人,并如实记入笔录。
(7)、询问聋哑人及不通晓汉语的少数民族、外国人时,应有翻译在场。
(8)、询问十六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时,应当通知其法定监护人或者教师在场。
4、笔录
调查询问笔录应当符合公安部的统一格式,不得随意制作,具体要求如下:
(1)、询问笔录应当写明,时间(××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地点、询问人、记录人、被询问人;
(2)、制作询问笔录、法律文书以及其它材料,必须使用国家颁布统一使用的文字,黑色碳素类墨迹,书写应清晰工整。
(3)、询问结束后,应当将询问笔录交被询问人阅读核对,并告知其如果笔录有差错或者遗漏,应当更正或者补充。笔录经阅读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末页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符合我说的”字样并签名捺指印。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询问笔录,以问答形式记入笔录,并由被询问人签名捺指印;
(4)、对于拒绝签名捺指印的,办案人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5)、笔录制作完毕后,办案人员应当分别在笔录首部“询问人、记录人”一栏签字,不得一人代签;
(6)、当事人要求自行书写的,应允许。当事人自行书写的应当签名捺指印,并由承办民警签上取证时间、地点和取证人。对自行书写不清的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5、告知
(1)、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告知被处罚人其违法行为性质、将对其作何处罚、处罚的法律依据、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其听证权;
(2)、在作出处罚决定后,宣布决定的同时应当告知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申请复议的权利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被处罚人对治安拘留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法可以申请暂缓执行拘留;
6、决定
(1)、办案单位及其承办民警,对调查终结的案件,除当场处罚的外,应认真分析违法人员的行为、情节、后果及主观恶性等情况,做到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依据正确,处罚内容适当,同案人员相应公平,并认真填写处罚呈批表,经审核无误后,逐级上报审批。
(2)、对违反治安行政管理的行为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承办部门领导审批决定。
(3)、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处五百元以上罚款、治安拘留处罚的,办案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由法制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局领导审批。
(4)、对涉及收缴、追缴财物处罚,须报法制部门审批后再由局领导审批;如果属于第(2)项情形,应当分别填写审批表,合并填写决定书。违禁品、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以及非法财物价值在五百元以下且当事人对财物价值无异议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决定。
(5)、决定书必须载明《治安管理处罚法》九十六条规定的全部内容并加盖印章;对决定行政拘留处罚的,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家属,并有被拘留人员家属通知书;有受害人的,分别将决定书复印件送(寄)交被侵害人,有送达回执。
(六)、审批
1、审核
(1)、办案程序。受、立、传、询、审、签是否合法;时限及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合法;执法主体与取证是否合法;共同涉案人员处理是否与违法事实相当;涉案财物处理是否合法。
(2)、定性及违法行为名称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依据是否正确、具体。
(3)、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身份、年龄、责任能力是否清楚;自报姓名是否都在相关材料、文书中注明;违法行为实施的动机、目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是什么;和其他同案人的关系是否清楚等。
(4)、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处罚程度是否适当。
(5)、全案综合情况,有无法定或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
2、批准
(1)、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和处罚内容适当的案件,予以批准;对上述审核内容存在多项问题或重大违法情况的,不予批准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同时依照考核规定扣分。
(2)、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或者其他操作不规范的,将存在问题和纠正情况记入该办案单位的年度执法档案,按照相关考核标准予以扣分;进行规范后予以批准。
(3)、实施行为不清、证据不足,但违法事实确实存在,并需要依法予以处罚的,由审核人拟定退查提纲,规定时限退回补充调查。退查提纲一份交报批人、一份留存备查,查清后,予以审核批准。
(七)、涉案财物的处理
1、扣押
(1)、办理治安行政案件,对与事实有关、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但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2)、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盖章,一份交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无见证人的,办案民警要注明清楚。
(3)、对扣押的物品,办案民警要使用制式的扣押物品清单,左上角加盖扣押单位印章,不需办案部门领导审批。物品特征要填写清楚并尽量详细。
(4)、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5)、经调查,扣押物品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被扣押人,并在原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情况”栏由接收人填写已经收到、领取内容并签名捺印。
2、收缴/追缴
(1)、收缴。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收缴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的非法财物的处理。
(2)、追缴: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3)、收缴、追缴的要呈报市局审批,开据决定书,使用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3、扣押和收缴、追缴一样,都是公安机关对涉案财物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都不是行政处罚。物品持有人对公安机关采取的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扣押是在决定收追、缴之前采取的临时性措施,有法定期限限制。公安机关经调查后,对扣押财物决定予以收缴、追缴或者退还被扣押人。
(八)、行政复议
1、各派出所、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自行作出的处罚决定,复议机关是宣威市公安局。
2、经法制部门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批决定的复议机关是宣威市人民政府或曲靖市公安局。
三、执法责任
1、法制部门严格依照《公发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履行职责、实施监督。
2、法制科行政执法监督中队具体负责全局各类治安行政案件、交通管理违法行为拘留案件、劳教案件的审核、监督;负责全局涉及行政复议、诉讼、赔偿等行政执法案件的受理、办理工作;负责向各执法部门民警提供各种法律法规咨询,对民警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进行指导,坚持服务与监督相结合。
3、治安行政案件实行主办民警终身负责制。
4、在行政执法中不依法、不按规定办案,将依照考核规定对部门实施扣分、通报、部门负责人进行黄牌警告、民警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四、其它
1、治安案件涉及留置盘问的,当场盘问和继续盘问应当符合《人民警察法》第九条的规定,并严格按照《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办理,且必须在受案之前,仅作为案件来源使用。
2、罚款必须严格依法执行罚缴分离,不符合法定条件收取罚款一律属于违法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当场收缴:
(1)、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无异议的。
(2)、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的场所,民警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申请的。但须将提出情形记入笔录。
(4)、当场收缴的罚款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一百零五条规定两日内上缴所属单位,并由单位自收款之日起两日内交付指定银行。
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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