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威市地税局是宣威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机构介绍
宣威市地方税务局成立于1994年,现有在职税务干部150人,党员103人,团员19人,35岁以下青年干部78人。内设10个股室和稽查局,下设8个分局,8个所。担负着全市14060户纳税户的税收征管和12910户缴费人的税费征管工作。
主要职责
根据国务院在我国实施分税制财政体制及组建中央和地方两个税务机构的总体部署,
宣威市地方税务局于1994年6月26日正式成立,负责宣威市辖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检查(稽查)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地方税收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拟订本市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根据市地税局和市政府确定的预算收入计划指标,负责编制本市地方税收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检查地方税收收入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组织实施本市下列各税(费)种的征收和管理(不包括已明确由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地方税部分):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
车船使用税、、资源税、、印花税、、契税、
耕地占用税、烟叶税、
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旅游宣传促消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工会经费、矿山生态恢复治理保证金以及地方税的滞补罚收入。
(四)监督检查本市地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地方税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情况。 监督检查本市行政市域内各纳税义务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并对各种涉税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五)组织、指导税法宣传、税收政策咨询和纳税服务工作。
(六)负责本市地税系统的人事管理工作;负责本市地税系统的教育培训、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七)承办市地方税务局、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设置
宣威市地方税务局现有内设机构7个,派驻机构1个,直属机构1个,下设机构7个。
(一)内设机构主要职责
1、办公室
负责全局行政事务和宣传工作的组织、综合、协调等工作,协助局长处理日常工作。
2、人事教育科
负责本市地方税务系统干部管理、教育培训和工资福利工作,负责本系统职工专业培训,岗位培训和职业教育管理等工作。
3、政策法规科
负责有关税收政策的调查研究,提出地方税制改革建议;参与起草有关税收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和监督;对税收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鉴定;牵头重大案件的审理和税务
行政许可听证;负责税务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应诉和税务行政赔偿工作。
4、征管科
负责贯彻落实《征管法》及《实施细则》,负责税务登记、税务行政许可审批、帐薄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管理工作。
5、计会科
负责税收计划、会计、统计、票证税务事业费管理工作。
6、税政科
负责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烟叶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贯彻、执行、督促检查、纳税人咨询工作。非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审核工作。
7、规费科
负责旅游宣传促消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工会经费、矿山生态恢复治理保证金征收、统计、票证工作。
(二)派驻机构——监察室
负责本市地方税务系统党风廉正建设,负责对内部审计及对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查、处理工作。为
曲靖市地方税务局派驻机构。
(三)直属机构——稽查局
负责宣传、贯彻、实施有关地方税收工作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负责对本市纳税人施税务检查工作;负责对本市涉税大案要案及市地税局交办案件的查处工作;承办本市地税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四)下设机构
1、一分局(征收分局)
负责本市税(费)征收、解库,受理与税(费)征收相关其它涉税事项,税务登记、注销、停歇业,发票发售、有奖发票兑奖。承办市地税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2、二分局
负责开发区(区域涉及市属企业和西宁、双龙、宛水虹桥街道办事处,来宾镇,羊场镇)辖区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负有纳税(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机关、部门的地方税管理工作。承办市地税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3、三分局
负责虹桥街道办事处、板桥镇、热水镇、落水镇辖区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业户以及负有纳税(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机关、部门的地方税管理工作。承办市地税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4、四分局
负责羊场镇、东山镇、海岱镇、田坝镇辖区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业户以及负有纳税(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机关、部门的地方税管理工作。承办市地税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5、五分局
负责西宁、宛水街道办事处,务德镇、龙潭镇、得禄乡、西泽乡辖区企事单位、个体工商业户以及负有纳税(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机关、部门的地方税管理工作。承办市地税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6、六分局
负责
双龙街道办事处,来宾镇、倘塘镇、乐丰乡、双河乡、杨柳乡辖区企事单位、个体工商业户以及负有纳税(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机关、部门的地方税管理工作。承办市地税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7、七分局
负责龙场镇、格宜镇、宝山镇、普立乡、文兴乡、阿都乡辖区企事单位、个体工商业户以及负有纳税(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机关、部门的地方税管理工作。承办市地税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所获荣誉
宣威市局被授予了“云南省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创建了曲靖市级文明单位6个、宣威市级4个;
创建了国家级青年文明号1个、省级2个、曲靖市级9个、宣威市级6个;
团支部被共青团云南省委授予了“云南省五四红旗团支部”荣誉称号;
宣威市人大授予了我局“人民满意单位”称号;
宣威市委、政府表彰为“先进单位”、“十星级文明和谐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