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易·节》:“天地节而四时成,节以制度,不伤财,不害民。”
唐·
韩愈《唐故河南令张君墓志铭》:“君曰:‘刺史可为法,不可贪官害民。’”
《金史·选举志四》:“三月,诏
赃官既已被廉,若仍旧在职必复害民,其遣驿使遍诣诸道,即日罢之。”
明·罗贯中《三国演义》第二回《张翼德怒鞭督邮何国舅谋诛宦竖》:据汝害民,本当杀却;今姑饶汝命。吾
缴还印绶,从此去矣。
明·
陆人龙《辽海丹忠录》:“揭至登抚,袁可立具疏请讨复,云:‘倘为封疆多事,恐劳师害民,当遣使宣整流,布告彼邦,
明正其罪。使彼中臣民,知君不可易,礼宜亟讨篡逆之罪,复立已废之王。若果李倧迫于妃命,臣民归心,亦当退避待命,而后朝廷徐颁赦罪之诏,令其祗奉国事。’”
明·
冯梦龙《
警世通言》卷四:“阴司以儿父久居高位,不思行善,专一任性执拗,行青苗等新法,
蠹国害民,怨气腾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