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法院不仅具有司法性质,还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行政性和社会性,是综合性的法院;家事法院既有解决纷争功能,也有调整、修复和治疗家庭关系、保护儿童最大利益以及社会服务等功能;家事法院把实质正义、高效快捷、和谐秩序等作为其最重要的价值追求。为了更好地实现上述目标家事法院除了在其内部设置家事法官之外,还常常设置家事调查员、家事调解员等辅佐机关。在其外部,则建立与某些公益组织的合作机制,将家庭关系的调查事项或心理谘商事务委托给其予以实施。在法制现代化进程中,我国也应当顺应社会关系之法权,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家事法院制度。《家事法院制度研究》的目的就是为这一制度的建构提供合理性论证和比较法资源。
陈爱武,女,1967年9月生。1988年7月毕业于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2008年12月毕业于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获诉讼法学博士学位。现为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著作有:《
人事诉讼程序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在《法学》、《政治与法律》等国内外法学核心期刊及其他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代表论文有《家事调解:比较借鉴与制度重构》、《婚姻无效之诉若干问题研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