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服务人员忠诚保险
责任类保险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鉴于投保人已支付了相应的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内,因被保险人所雇家政服务人员在雇佣期间内的欺骗、偷窃、盗抢行为而导致被保险人遭受的家庭财产损失,并由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或者保险期间届满次日零时起3个月内提起索赔的,或者因家政服务人员违法、犯罪或恶意破坏行为导致被保险人家庭住址内发生火灾、爆炸而造成的被保险人家庭财产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详细条款
二、责任免除 (一)家政服务人员在中断的雇佣期间发生的上述行为,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二)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中断的雇佣期间是指在雇佣期间内,家政服务人员的探亲或休假期间、未向被保险人提供家政服务的期间以及其他雇佣关系暂时中止的期间。
三、责任限额及免赔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及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自行选择,经保险人确认后在保险单中载明。本附加险项下的每次事故绝免赔额为人民币300元。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一)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同时通知保险人。(二)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保险单、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损失清单以及其他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其他本附加险条款与所投保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规定之处,以所投保主险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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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3-10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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