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康社
广西南宁市原政协党组副书记
容康社,男,壮族,1958年12月出生,广西宁明人。1975年8月参加工作,1986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研究生学历。曾任广西南宁市政协党组副书记。
人物履历
2002年09月—2006年06月,马山县县长。
2006年06月—2009年11月,隆安县委书记。
2009年11月—2011年05月,南宁市邕宁区区委书记。
2011年05月—2011年09月,南宁市委副秘书长。
2011年09月—2016年06月,南宁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
2016年06月—2016年08月,南宁市政协党组副书记。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6年8月15日,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广西南宁市政协党组副书记容康社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依法双开
2016年11月8日,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消息: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南宁市政协党组原副书记(副厅级)容康社严重违纪问题进行立案审查。
经查,容康社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审议并报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批准,决定给予容康社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提起公诉
2017年5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容康社(副厅级)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检察院已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容康社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容康社,听取了其辩护人的意见。玉林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容康社利用担任马山县县长,隆安县委书记,南宁市邕宁区委书记,南宁市委副秘书长,南宁市委常委、统一战线工作部部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容康社在担任马山县县长期间,超越职权、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依法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开庭
2017年6月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南宁市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容康社受贿、滥用职权一案。被告人容康社被指控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92.4161万元;滥用职权造成国家财产损失300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2003年至2014年,被告人容康社先后利用其担任马山县县长,隆安县委书记,南宁市邕宁区委书记,南宁市委副秘书长,南宁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的职务便利,在承揽工程、拨付工程款等事项上,分别为南宁市荒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顾某等七人提供帮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92.4161万元;2004年至2005年,被告人容康社在担任马山县县长期间,违反国家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能减免和挤占挪用土地出让金、租金等土地收益的规定,决定将广西中星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以“市场建设资金”的名义全额返还给该公司,造成国有土地资产300万元的重大损失。
公诉机关认为,容康社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492.416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受贿罪;容康社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构成滥用职权罪。容康社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的相关规定,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及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法庭就公诉机关指控容康社受贿、滥用职权的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公诉人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及自书材料等有关证据,控辩双方进行了充分质证,并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容康社对指控的受贿及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庭审历经4个多小时后结束,法庭宣布该案择日宣判。
最新修订时间:2019-08-29 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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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人物履历
人物事件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