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柏林爱乐小区居民赵蕾,2008年夏季患上
支气管炎,起诉医疗垃圾焚烧场索赔。日前,朝阳法院一审判决焚烧场附近居民应有
容忍义务,焚烧场排放气体符合国家标准,赵女士败诉。
赵蕾诉称,她于2002年入住柏林爱乐小区,北京金州安洁废物处理有限公司于2005年12月开始,在距离小区2.5公里外的高安屯医疗垃圾焚烧场焚烧医疗垃圾,朝阳区垃圾无害化处理中心也在高安屯逐年超量填埋垃圾,两被告总在夜间产生大量有毒、恶臭、有害气体。
赵蕾认为二被告侵犯了她的身体健康权和清洁空气权,故起诉要求停止空气污染,并索赔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空气污染赔偿金等共1800余元。给赵蕾看病的医生作证说,臭味达到一定程度且有毒成分含量复杂,会导致支气管炎。
朝阳法院还认为,高安屯医疗垃圾焚烧场自上世纪80年代即消纳本区生活垃圾,市政府相关部门已对垃圾采取了分流和调整,目前已得到很好的控制,气味趋于减少。赵蕾购买当地房屋,对于垃圾填埋场的存在应当负一定的容忍义务。故而驳回了赵蕾的
诉讼请求。
赵蕾认为,一审判决认为垃圾场周边居民负有“容忍义务”,没有法律依据,居民没有容忍的义务。判决书强调了“有关部门事后采取了相应措施”,从逻辑上说,补救措施的存在正说明污染在先、责任已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