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正式行文,是机构对外办事时所发文件的
称谓。它必须遵循
行文规则。行文规则,就是行文中应遵循的规矩、要求和原则。它实际上是机关单位的组织关系原则在公文运行过程中的体现。
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文关系,应当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隶属关系前面已有说明。而职权范围,是指机关单位的职责和权力范围。“条条”(条条,是指从国务院到地方各级的业务主管部门,如国务院的各个部,省政府的各个厅、局,地市政府的各个处、局,县政府的各个局、科)一般不对“块块”(块块,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发指挥性公文,但可在业务管辖范围内向下行文。如,省政府各工作部门,如商业厅、高教厅等,不对各市、县政府发指挥性公文,但可以根据省政府的授权和有关规定,答复各地请示省政府的有关业务问题。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
行政机关不能给军事机关发指挥性公文,同样,军事机关也不能给行政机关发指挥性公文,因为它们隶属关系不同。又比如,某一级政府可以给它下属的机关、单位发指挥性的公文,而下属机关单位则不能给它的上级机关发指挥性公文,因为它们虽有隶属关系,但职权范围不同。
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所谓重要行文,是指有关撤换下级机关的主要领导人、增设重要机构、审批大型建设项目、进行重要的涉外活动的公文。规定这一条,对于下级机关来说,便于上级监督,避免在重要决策上出现差错;对于上级机关来说,便于了解和掌握下级机关的工作情况,统管全局,防止下面各自为政。
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如××干部学院,既受省××厅领导,又受省××局领导,省××厅给××干部学院行文,必要时应同时抄送省××局。这样做,利于增进了解、协调工作,既可避免重复行文,更可避免因不通气而产生误会、不协调甚至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