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13]43号),采用最新国际统计标准,全面修订1996年发布的《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自2014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内容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在申报主体、申报内容和申报频度等方面作了大幅改进,主要包括:一是申报主体涵盖境内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和其他从事金融中介业务的机构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境内主报告分支机构和其他指定机构。二是申报内容从以往仅涵盖对外金融资产和负债存量,扩展为全面涵盖对外金融资产和负债存量及流量,并涵盖其他相关国际收支交易。三是申报频度从目前的季度提高至月度。
意义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实施,不仅使我国在数据采集方面达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最新统计要求,也兼顾跨境资金流动统计监测需求,为下一步涉外经济主体监管和风险监控奠定基础,有利于满足国内外日益增长的宏观经济分析决策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