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抗第三人
物权法内的词语
对抗第三人,是物权法内的词语,
抗辩权
的一种,出自《担保法》。
意义
《担保法》
第43条中的对抗第三人是指当两个债权债务关系标的物相同,双方发生争议,都主张享有对该标的物的权利时,有登记的一方就可受法律的保护,优先享有权利。
如:张三与李四签定贷款合同,并约定,李四将自己的一台电视机抵押给张三。后来,李四又将电视机抵押给王五,已签定合同,并且在当地公证部门进行公证。那么,当王五,张三都向李四主张取得电视机时,王五可凭借公证对抗第三人张三,优先以电视机受偿。
这就是所谓的“对抗第三人”,是
抗辩权
的一种。
案例
商品房鉴证与否和能否对抗第三人。
商品房鉴证是为了保护购房人的利益,期房签约以后要求双方持购房合同到房管部门来备案登记。
1、商品房鉴证后,可以对抗第三人购房。如第三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仍不能最终拥有,原购房人可以要求取得房屋也可申请房产商赔偿。
2、签完合同不鉴证,则不能对抗第三人。如第三人先取得房屋,则原购房人不可以要求取得房屋,只能申请房产商赔偿。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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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4-07-03 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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