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院经济
封建地主经济形式
寺院经济是指魏晋南北朝时期,佛教日趋兴盛,寺院僧侣一直享受着国家的免税政策,从而形成以寺院为中心的独特经济形式。
南北朝时期
南朝时,寺院经济恶性膨胀,占有了许多劳动力,白徒养女等都是被剥削者,是寺院的依附农民,不在户籍。封建国家和地主庄园;寺院庄园争夺劳动力的矛盾很尖锐。据《南史·循吏列传·郭祖琛传》记载:“都下佛寺五百余所,穷极宏丽。僧尼十余万,资产丰沃。所在郡县,不可胜言。道人(南朝对僧人的称谓)又有白徒,尼则皆畜养女,皆不赏人籍。天下户口,几亡其半。而僧尼多非法……皆使还俗附农,罢白徒养女……如此则法兴俗盛,国富人殷。不然,恐方来处处成寺,家家剃落,尺土一人非复国有。”
萌芽(东汉)
寺院经济的产生与发展都与佛教密切相关,而寺院经济的萌芽始于东汉时期佛教的传入。佛教传入我国始自东汉明帝永平十一年(公元67年)。需要注意的是,寺院地主经济的产生与佛教传入我国有关却并非同步。东汉一代,因为儒家思想的根深蒂固和道教的兴起,刚刚传入我国的佛教并没有市场。曹魏以前,我国寺庙的僧人主要是来自西域的沙门,汉人出家为僧,依止寺院者极少。“往汉明感梦,初传其道,唯听西域人得立寺都邑,以奉其神,其汉人皆不得出家。魏承汉制,亦修前轨。”(注:《高僧传·佛图澄传》)早期僧人的这种身份构成使寺院经济收入主要依靠布施。寺院由布施而得到的财产在当时为寺院集体所有,主要用于维持僧众的日常生活和佛事活动费用,还没有形成一种独立的经济。
产生及其发展(东晋)
土地的积聚和强占是封建社会地主阶级的本性,也是寺院地主经济赖以形成的基础。
佛教寺院垦殖土地,兼涉商利,从而形成经济实体,大约始于两晋。西晋沙门竺法乘依竺法护为沙弥,“护既道被关中,且资财殷富。时长安有甲族欲奉大法,试护道德。伪告急求钱二十万,护未答。乘年十三侍在师侧,即语曰:‘和上意已相许焉’”(注:《高僧传·竺法乘传》)。竺法护一次能出借钱二十万,说明他的资财已相当可观。这表明寺院已开始拥有自己的实体经济了。当时,寺院的经济活动,除垦殖田圃外,还从事商业、手工业和占卜、医病等活动,各种经济活动的目的并非仅为解决僧侣生活必需和佛事活动的开支,而且走上了以营利为目的、聚敛寺院资产的道路了。东晋释道恒《释道论》说,当时的出家沙门“营求孜孜,无暂宁息。或垦殖田圃,与农夫齐流;或商旅博易,与众人竞利;或矜持医道,轻作寒暑;或机巧异端,以济生业;或占相孤虚,妄论吉凶;或诡道假权,要射时意;或聚畜委积,颐养有余;或指掌空谈,坐食百姓”(注:《广弘明集》卷六)。这说明,至少在东晋时期寺院地主经济已经产生。
最终形成(南北朝)
佛教的广泛传播带来了寺院经济的急剧发展。史称,北齐武平年间(公元570—575年),“凡厥良沃,悉为僧有”(注:《广弘明集》卷七)。梁武帝时,“都下佛寺五百余,穷极宏丽。僧尼十余万,资产丰沃。所在郡县,不可胜言”(注:《南史·郭祖深传》)。如此物质财富的积聚,不仅使僧侣的高下层分野更为分明,造就了以高级僧侣为主的寺院地主,而且使寺院的财产集体所有制受到了腐蚀,产生了寺院财产私人所有制。如吴郡西台寺多富僧,其中法释就拥资百万(注:《宋书·王僧达传》)。北朝,“道人道研,为济州沙门统,资产巨富”(注:《北史·苏琼传》)。寺院财产的不断私有化,富有僧人的出现,标志着寺院地主经济的最终形成。
顶峰(南梁、北齐北周)
南北朝时,伴随着佛教的“国教化”(如南朝梁把佛教定为国教:梁武帝天监三年(504年)的崇佛诏中说:“愿使未来世中,童男出家,广弘经教,化度含识,同共成佛。”这类诏书无异于宣布佛教为国教。),寺院的营建遍及我国南北各地。出家僧尼的数量也较以前急剧增加。据唐代僧人法琳《辩正论》所记,北魏太延四年(公元438年)仅有僧尼数千人, 到北魏末年(公元528年)。佛寺已达3万处,僧尼200多万人;北周建德三年(公元574年),佛寺有4万处,僧尼300万人。南朝,宋时有佛寺1913处,僧尼三万六千人;齐时有佛寺2015处,僧尼3.25万人;梁时最盛,佛寺达2846处,僧尼8.27万人;陈时有佛寺1232处,僧尼3.2万人。而且僧尼有大量奴婢供僧尼驱使取乐。
打击(三武一宗)
寺院地主是封建地主阶级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与世俗地主以及封建政权之间有协调的一面,又有矛盾的一面。他们之间的矛盾冲突决定了寺院地主经济的发展不可能一帆风顺。南北朝时代,寺院地主经济的发展已呈现着一种渐起大落的趋势。
寺院地主经济的渐起阶段是封建统治阶级悉力提倡和培植的时期,但也是寺院地主与世俗地主、封建统治者的矛盾逐渐垒积,并不断趋于激化的时期。如所周知,魏晋南北朝时期,是我国地主大土地私有制发展较快的时期,寺院地主经济的崛起并取得了与世俗地主大土地私有制并驾齐驱的地位,无疑是世俗地主大土地私有制发展的障碍。他们之间对于土地、劳动力以及其它财物的争夺有时会达到白热化的地步。如“吴郡西台寺多富沙门,(王)僧达求须,不称意,乃遣主簿顾旷率门义劫寺内沙门法瑶,得数百万”(注:《宋书·王僧达传》)。这种不协调关系的发展最终导致世俗地主参与了禁佛、灭佛的行列,使寺院地主经济的发展出现了危机。
寺院地主经济的大落阶段是伴随着封建统治者的灭佛而出现的,也是寺院地主经济在渐起之中,神权与君权矛盾逐步积聚而激化的结果。为了统治人民,君权需要神权。但是,神权的发展,寺院地主经济力量的壮大,不仅使寺院成为与封建统治者争夺土地、劳动力、财税收入的主要对手,而且使寺院变成了政治上具有一定的自治权的独立王国,成为封建政权无法控制的“法外之地”。南朝梁武帝时,荀济曾指出佛教十大罪状,他根本没有把寺院作为宗教组织看待,而是将其作为披着宗教外衣的封建割据势力来抨击的(注:《广弘明集》卷七)。据统计,北魏孝文帝至宣武年间的12次农民起义中,僧侣领导的即占6次。 我国佛教史上曾有“三武一宗之厄”,即先后由北魏太武帝拓跋焘、北周武帝宇文邕、唐武宗李炎以及后周世宗柴荣所发起的四次大规模禁佛、灭佛运动。
北魏太武帝发动的灭佛共有两次。第一次发生在太平真君五年(公元444年),其特点是巫、道、佛均禁灭,原因是其涉入刘洁、 王丕等人的反太武政变。第二次灭佛发生在太平真君七年,原因是佛教参与了盖吴等各族人民的反魏起义,其导火线便是长安沙门种麦寺内便室中“大有弓矢矛盾”(注:《魏书·释老志》)。南朝亦曾发生过僧侣起义。如萧梁时沙门僧强起义,“众至三万,攻陷北徐州”(注:《梁书·陈庆之传》)。这种把矛头直接指向封建政权的僧侣起义,说明寺院地主已拥有进行封建割据的实力,国家政权的正常统治秩序已受到寺院地主势力的冲击。因而,禁佛、灭佛,削弱寺院地主势力也就势在必然了。
如果说北魏太武帝灭佛出于消灭异己、打击寺院封建割据势力,即侧重于神权与君权冲突的话,那么北周武帝灭佛则基于经济上的冲突。对于北周武帝的毁佛目的和效果,北周和尚昙积曾在《谏周高祖沙汰僧表》中说:“远近闻知,疑谓求兵于僧众之间,取地于塔庙之下,深诚可怪。但顽僧任役,未足加兵;寺地给民,岂能富国?”(注:《广弘明集》卷二七)而宇文融回答毁佛的效果却是:“自废已来,民役稍稀,租调年增,兵师日盛,东平齐国,西伐妖戎,国安民乐,岂非有益。”可见,北周武帝灭佛的主要原因在于寺院地主经济的发展已经妨碍了北周的富国强兵,影响了封建国家统一的步伐。
神权和君权是封建社会的一对孪生子,宗教是不可能靠行政暴力所能摧毁、灭绝的,因而寺院地主经济也必然会在适当的时机重新崛起,隋唐时期佛教的兴盛足可证明。
经济与社会基础
寺院的财产被称为三宝物,即僧物、法物、佛物。作为僧物的田地、宅舍、园林和金银货币是构成寺院地主经济的基础。其来源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封建统治者的恩赐和施舍。
南北朝时,无论是佛教,还是道教,都以自己的学说来为统治阶级服务,而统治者或提倡佛教,或支持道教,其目的都在于用宗教的力量来维护自己的统治。他们对于寺院的恩赐,实际上是支付宗教为其统治服务的报酬。参与“恩赐”者,上自皇帝,下至世族,构成了寺院地主经济急剧膨胀的输血队伍。在皇帝中,对寺院地主经济贡献最大的莫过于以“菩萨”自居的梁武帝。他曾三次舍身同泰寺,让公卿大臣以钱亿万奉赎。其中一次“皇帝舍财,遍施钱绢银锡杖等物二百一种,值一千九十六万。皇太子……施赠钱绢三百四十万,六宫所舍二百七十万,……朝臣至于民庶并各随喜,又钱一千一百一十四万”(注:《广弘明集》卷十九)。据清人陈作霖编《南朝佛寺志》所载二百二十五座著名寺院中,由皇帝捐钱兴建者33座,后妃公主者17座,王公者15座,官僚者30座,僧侣募捐者16座,商人者1座,官府强迫民间集资者1座,余者不详。《历代三宝记》说:“高齐六君,二十八年,皇家立寺四十三所。”不难看出,寺院的兴起,主要是统治阶级大力资助的结果。而世俗地主以施舍的形式兴建寺院的同时,实际上是地主阶级内部完成了对于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的瓜分。
二、寺院地主对于土地的大肆兼并和掠夺。
梁武帝曾强买王导子孙王骞田八十顷施舍给大敬爱寺(注:《南史·王骞传》)。如果说类似这种强卖又捐献的现象是寺院地主依仗权势侵吞大土地所有者的土地,还带有拐弯抹脚的味道的话,那么寺院地主公开霸占小民土地的疯狂则不需要任何掩饰了。南北朝时代,诸如寺院“侵夺细民,广占田宅”,“翻改契券,侵蠹贫下”(注:《魏书·释老志》)的记载时有所见。梁武帝曾于大同七年下诏说:“又复公私传屯邸冶,爰至僧尼,当其地界,止应依限守规;乃至广加封固,越界分断水陆采捕及樵苏,遂至细民措手无所。……若不遵承,皆以死罪结正。”(注:《梁书·武帝纪》)这不仅说明寺院地主也参与了南朝广占山泽的狂潮,而且也说明寺院地主在兼并土地的疯狂性上绝不亚于世俗地主。
三、贫苦农民依附于沙门
南北朝时,官府赐户寺院历朝不断。如魏孝文帝太和十五年赐崇虚寺“户五十,以供斋祀之用”(注:《梁书·武帝纪》)。南齐高帝建元二年赐益州齐隆寺“百户,用充资用”(注:《佛祖统记》卷三七)。梁武帝向衡岳观“赐庄田三百户充基业”(注:《南岳总胜集·衡岳观》)。陈宣帝“蠲两户民”给天台国清寺,“用供薪水”(注:《续高僧传·释智传》)。这些官府赐户的出现,不仅壮大了寺院地主经济。而且也为大量的贫苦农民投靠寺院开了绿灯。
南北朝时代,赋税和徭役极为繁重,但僧尼却“寸绢不输官府,升米不进公仓”,“家休大小之调,门停强弱之丁,入出随心,往还自在”(注:《广弘明集》卷二七)。寺院成为“法外之地”、“世外桃源”,那些寺院的官府赐户所受的免税免役优待,对一般编户齐民更具有无限的诱惑力,于是贫苦农民纷纷“竭财以赴僧,破产以趋佛”(注:《梁书·武帝纪》),以求寺院庇护。“假慕沙门,实避调役”(注:《魏书·释老志》)。这样的结果,庇护关系的建立导致了那些投靠者土地所有权的转移,而依附寺院民户“把地产献给教会是合算的,只要在交纳相当数量的租金的情况下,能够保留土地使用权”(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544页), 而寺院地主所得到的不仅有大量的生产劳动力,同时还有土地。寺院地主凭借着宗教这条纽带,既联系了封建世俗地主阶级,也联系着一般百姓,通过神权的力量来聚敛社会财富,把寺院地主经济的雪球越滚越大。
阶级关系
佛教寺院中等级十分森严,是世俗等级世界的缩影。在僧侣中间有两个极不同的阶级,高级僧侣构成了贵族阶层,而下级僧侣则构成了被统治阶层。这两个极不同的阶层,体现了寺院经济的剥削与被剥削、压迫与被压迫的阶级对抗关系。
寺院的首脑是寺主。寺主的设置,自东晋方盛。南北朝时,各大寺院都有寺主,而且往往都是当时的著名高僧。这些高僧有的甚至兼任大统、通统等僧曹职官,有的则享有国师、国三藏的称号。刘宋时的慧琳就曾参与朝政,被称为“黑衣宰相”。西魏京师大中兴寺释道臻,既为中兴寺主,又被“尊为魏国大僧统”(注:《续高僧传·护法篇》)。这说明,寺主既是寺院的把持人,又是封建政府控制寺院的工具和代理人。
寺主之下则是都维那、典录、典坐、香火、门师等神职人员,他们都属于寺院的上层,与寺主一起构成了寺院地主阶层。寺院地主依靠他们手中的神权和经济势力,身无执作之劳,却口餐美味佳肴,“贪钱财,积聚不散,不作功德,贩卖奴婢,耕田垦殖,焚烧山林,伤害众生,无有慈愍”(注:《小法灭尽经》),养尊处优,甚至“淫秩浊乱”。寺院地主贪婪、凶残、堕落的本性与世俗地主没有什么两样。
寺院地主所驱使和奴役的是下层僧侣及依附于寺观的人口。下层僧侣多是因避徭役和战乱而遁入空门的贫苦农民。这些“逃役之流,仆隶之类,相与入道”(注:《广弘明集》卷六),“民多绝而入沙门”(注:《魏书·李孝伯传附李传》)者,充当了从事包括洒扫、耕作在内的各种杂役的劳动僧。著名的高僧法显“尝与同学数十人,于田中刈稻”(注:《高僧传·法显传》)。道安12岁出家,“神性聪敏,而形貌甚陋,不为师之所重,驱役田舍,至于三年”(注:《高僧传·道安传》),这说明他们刚入佛门时都曾作过“驱役田舍”数年的下层僧侣。可以说,下层僧侣是寺院地主首先直接随意驱使的一部分人口。
较早为寺院地主所奴役的依附人口是那些官府赐户。官府赐户在西晋时即有“给户三百,供洒扫”(注:《金厂萃编》卷四一《宗圣观记》引《金石刻考略》)的记载,说明此时寺院的官府赐户便作为寺院的杂役而出现了。北魏时,有“给户五十,供斋祀之用”(注:《魏书·释老志》)的事例。南朝则有给户“用充资用”(注:《佛祖统记》卷三七),“充基业”(注:《南岳总胜集·衡岳观》),“用供薪水”(注:《续高僧传·释智 传》)的记载。可见,这时期的官府赐户大都作为寺院的农奴而出现了。但是由于寺院地主有与封建王朝争夺人口的一面,因而这种赐户的数量不是很大。
寺院的大量依附人口在北朝是佛图户。《魏书·释老志》说:“民犯重罪及官奴,以为佛图户,供诸寺扫洒,岁兼营田输粟。”佛图户是封建政府将罪犯和官奴给予寺院地主的仆役,是“佛寺之民”(注:《佛祖统记》卷三八),即“寺户”。其身份接近寺奴婢,比官府赐户的身份要低一些。罪犯及官奴被作为寺户,是拓跋氏政权由奴隶制向封建制过渡阶段的奉佛之举,是国家与寺院地主对于贱口阶层的分割性奴役。因此,北魏佛图户的遍置州镇寺院是寺观户阶层在北朝正式形成的标志(注:张弓: 《南北朝隋唐寺观户阶层述略》, 《中国史研究》1984年第2期)。此外,僧祗户在北魏也曾遍于州镇。 僧祗户是属于割赋不割民的一部分国家贱民。这种民户的设置是北魏政权通过赋税分割来扶持佛教的一种措施,其性质与陈宣帝“割始丰县调,以充众费”(注:《国清百录》卷一)是类似的。不过,僧祗户是北魏僧侣集团所共同占有的佃户。他们的处境较之已入沙门的依附农民更惨。
在南朝,寺院的依附人口除下层僧尼、寺户外,还有白徒、养女。萧衍时梁都建康“僧尼十余万”,“道人又有白徒,尼则皆畜养女,皆不贯人籍,天下户口几亡其半”(注:《南史·郭祖深传》)。这里所说的“僧尼”大都是破产、竭财为僧的农民,是寺院的依附人口。而“白徒”、“养女”虽非寺院的奴婢,但同样属于寺观户阶层。
不难发现,寺院内阶级对立关系的层次较之世俗世界更为分明。以寺主为代表的寺院地主构成了南北朝寺院经济的主宰,而下层僧侣、佛图户、白徒、养女、奴婢则构成了寺院中的被统治、被剥削阶级。他们之间的对抗关系,正是那个时代的地主与农民阶级对立关系的一种反映,一种带有神的光环的反映。因此,寺院地主经济实质上是添加了神权色彩的封建地主经济。
剥削方式
一、租佃制
寺院地主经济的主要剥削方式是租佃制。
佛图户除“供诸寺扫洒”之外,还要“岁兼营田输粟”,因为佛图户来自官奴和罪配,这种寺观户的输粟率绝不会太低,除其自身生活所需外,其余应全部交纳寺院。同样,白徒、养女也都是寺院的无偿劳动者。他们的劳动换来了寺院财富的激增,但他们自己所得到的仅是清苦的生活。更甚者,寺院地主借助神的威力来驱役下层僧侣更带有残酷性。刘宋时,京师竹林寺释慧意被愚弄,自愿烧身,“(孝武)帝亦续至,诸王后妃,道俗士庶,填满山谷,投衣解宝,不可胜数”(注:《高僧传·慧意传》)。北周时,益州沙门释僧崖也被愚弄烧身自焚,“于时人物渲扰,施财出积”(注:《续高僧传·释僧崖传》)。这些自焚的僧人,用自己的宝贵生命换来了寺院的巨大财富,表明寺院地主为了聚敛财富,“一切宗教上的诡计都施用了”(注:恩格斯《德国农民战争》)。
僧祗户被榨取的也是田租。他们由军户等贱民转化而来,每年需向僧曹“输谷六十斛”,其被剥削率最低也该是“见税十五”。这类贱民所提供的僧祗粟被封建政府以让渡的方式变为整个僧侣集团的财产。由于他们也被套上了一条神权枷锁,又受到了军户之类贱民不曾遭受过的寺院地主的剥削和压迫,双重的重负使他们的处境较军户更凄惨。
至于“假募沙门,实避调役”的农民,他们虽然放弃了土地的所有权而变为寺院的依附人口,但他们却有土地的使用权,而且这部分农民又是名义上的僧侣,实际上的耕作者。所以他们所受的剥削与佛图户不同,与白徒、养女也不同,而应与世族豪强的荫附农户相同。由于寺院荫附关系的建立,他们把原应缴纳国家的赋税缴纳给了寺院,他们是南北朝时寺院地主的最广泛的榨取对象。《北史·苏琼传》:“资产巨富,在郡多有出息,常得郡县为征。”其榨取对象就是这类依附农民。因此,这类寺院依附人口的被剥削率当与封建王朝的国家赋税率一致,只是摆脱了“天下多虞,王役尤甚”(注:《魏书·释老志》)(注:《广弘明集》卷十)而已。
二、高利贷
寺院地主的另一种剥削方式是高利贷。
佛教是允许三宝物出贷取息的。《行事钞》:“《十诵》,以佛塔的出息。佛言:听之。”(注:《大藏经》卷四十。)甚至,佛教内律还规定了寺院高利贷的利息率。《行事钞》:“《善生经》,赡病人不得生厌,若自无物,出求之,不得者贷三宝物,差已,十倍偿之。”(注:《大藏经》卷四十)
南北朝时,寺院的典当借贷机构主要是寺库。寺库本是寺院的财产保管机构,此时已超越了其原来的职掌,而变成了使财产增殖的营利机构。《太平广记》卷165 转引《说薮》的一则故事说:“齐有甄彬者,有器业,尝以一束苎,于荆州长沙西(寺)库质钱。后赎苎,于束中得金五两,以手巾裹之。彬得金,送还西(寺)库。道人大惊曰:近有人以金质钱,时忽遽,不记录,檀越乃能见还,恐古今未之有也。”此事在《南史·甄法崇传》亦有记载。《南齐书·褚渊传》还记载,褚渊薨,其弟“澄以钱万一千,就招提寺赎太祖所赐渊白貂坐褥,坏作裘及缨,又赎渊介帻、犀导及渊常所乘黄牛。”北魏沙门统惠深也承认:“比来僧尼或因三宝,出贷私财。”(注:《魏书·释老志》)这说明,当时的寺院典当借贷业已经相当繁荣,抵押品既有金银,御赐坐褥等大宗,又有一束苎似的小宗。放款对象既有以苎质钱的平民百姓,也有豪富和达官显贵。在北朝,僧祗粟本来是用于“至于俭岁,赈给饥民”和“山林僧尼,随以给施”的,但寺院把其当成了牟利之本,“主司冒利,规取赢息,及其征责,不计水旱,或偿利过本,或翻改契卷,侵蠹贫下,莫知纪极”,以至“细民嗟毒,岁月滋深”(注:《魏书·释老志》)。这比世俗地主盘剥尤重的寺院高利贷,对寺院地主经济的滋长起了催化剂的作用。
隋唐时期
隋唐时期佛教、道教、摩尼教等寺院的封建经济,其来源除官私布施外,地产与高利贷是寺院经济的两大支柱。
佛教寺院经济两晋南北朝隋唐五代时期,佛教寺院经济沿着两条线索发展:一是以律寺为代表的役使净人、奴婢的生产体制由盛而衰;二是封建国家与佛教寺院在经济上的提携与争夺,经历了多次的反复。
西晋十六国是寺院经济的初生时期。西晋仅有僧尼三千七百人,占全国户籍注记人口0.02%。至十六国时,后秦出家者十室而半,姚兴(394~416年在位)当政时已有管理僧众修持及寺院经济的知事僧,称为“悦众”,即维那。维那一职之设,还见于吐鲁番出土的北凉佛祠文书。受中土传统祠祀制度影响的北凉佛祠,已经具有由维那管理、役使奴婢,为住祠道人(沙门)供食的经济活动。
北魏文成帝时佛教迅速中兴后,沙门统的创置,标志着中土寺院经济已具完备规制,并显示了佛教律制的影响。其时《十诵律》、《摩诃僧祇律》已在中土流行。467~476年间,沙门统昙曜设立佛图户,以罪人及官奴充当,供诸寺扫洒,岁兼营田输粟,其身分或即奴婢;又设僧祇户,以平齐户、凉州军户(两者是北魏平定青齐和凉州时被迫迁移到代京一带的人户)等隶户充当,属僧团共有,不别属一寺,岁纳僧祇粟六十斛,身分近于农奴。一说佛图户与僧祇户即《十诵律》中的“佛图使人”与“僧坊使人”。又据《释氏要览》,使人、家人是净人的别名。而净人、奴婢正是北朝寺院的主要生产者。
昙曜创设的“僧祇粟”,在僧祇户交纳给僧团后用作出贷本金。它名义上是一种荒年救济贷款,实际上是高利贷。《十诵律》规定,僧祇塔物(僧团财产)出息取利,纳入僧团“无尽藏”。由于本金子母辗转生息,因而称为无尽。
此后,北朝佛教寺院经济空前膨胀。北齐寺院地产随着寺数增长和官府佞佛而扩大。北齐僧尼两百万,约占注籍人口10%。洛阳在魏末有寺一千余,而邺都在高齐竟有寺四千,全境有寺三万。寺院成为仆隶和避役者所归的场所。国储三分之一用于三宝;五台山清凉寺食八州州税。
北周寺院地产及无尽藏亦迅速扩展,长安中兴寺即有稻田一百顷。建德三年(574),周武帝为“求兵于僧众之间,取地于塔庙之下”,大举灭佛。六年灭齐后又废北齐寺院。共废除山东西寺院四万所;三百万僧尼还俗为编户。
南朝寺院经济也在发展。僧尼最多的梁朝,有八万二千七百人,为刘宋注籍人口数的1.7%。寺院地产方面,梁武帝强买士族王骞良田八十顷施给大敬爱寺,大同七年(541)诏书提及僧尼对山泽的占领。寺院占有“养女”、“白徒”,这是没有出家的为寺僧服役或营利的男女。寺院无尽藏方面,齐江陵长沙寺有质库,经营以苎、黄金等物品为抵押的典当业。东晋以来,沙门已从事商业活动,宋时,吴郡两台寺多富沙门,沙门法瑶累资数百万。
隋代大寺的寺院经济体制更加完备。隋寺数虽已下降到三千九百八十五所,但这只是说明,大族私立家寺的局面已经改观。大寺地产和役使净人的规模是空前的:开皇中,诏赐嵩山少林寺柏谷屯地一百顷。晋王杨广为长安清禅寺布施水六具,送户七十有余。荆州河东分东西两寺,隋初僧人三千五百人,役使净人数千。
隋代,僧人信行创三阶教,宣扬教法俱灭的末法时代已经来临,信徒要集资供拯救佛教、修理天下伽蓝之用。信行在化度寺设无尽藏院,一面广收布施,一面广为出贷,经营范围从长安远及燕、凉、蜀、赵,把寺院质贷活动推向了新的高峰。隋以前的僧侣地主,可以看作是穿袈裟的门阀地主,是大批荫户的占有者。
唐代是役使净人、奴婢的寺院经济体制由盛而衰的转折时期。武德九年(626),律宗大师道宣撰《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可视为前此寺院经济制度的一个总结。它将寺内财产分为“佛物”(供养佛的寺属财产)、“僧物”(供养众僧的僧团共有财产)和“法物”(经像等财产)。僧物又分类为四种常住,占首位的“常住常住”包括田园、碾、车牛、仆使。净人在寺内分番上下,当上衣食,下番不得,长使者供给衣食。客作人雇全日者量工与作直,中途退走者仅给食一顿,不与作直。净人住在净人家院。这是本时期净人用于生产的明证。
道宣撰《量处轻重仪本》又把寺院劳动者分为:奴婢贱隶,其子孙及生活资料都归入常住,即作为僧团共有财产。“施力供给”,即由布施主遣送或本人投附要求庇荫的劳动者,又分终身性与非终身性两类。部曲客女,本是贱品,其个体家庭可拥有不合追夺的衣资畜产,隶属常住的部曲又称“僧祇净人”。这是对净人经济地位的清晰说明。
唐代,生产中役使净人的制度仍然保存。唐初长安西明寺受赐田园百顷,净人百房。拥有水陆庄田的长安清禅寺,寺足净人。禅宗六祖慧能在黄梅碓坊时,曾与净人一起役作。吐鲁番唐代文书中有家人,敦煌唐代文书中则有寺户与常住百姓,其地位均与净人相当。
但是,唐代寺院地产的发展又是与租佃经营方式的扩展相联系的。唐均田令规定僧受田三十亩,尼二十亩,老年僧尼退田转充常住田。加上赐田与兼并,至武后时,已有人惊呼公私田宅多为僧有。著名的寺庄有:嵩岳少林寺田碾四所;天台山国清寺,大和中置寺庄田十二顷;登州文登县赤山法华院,庄田年得米五百石;淄州长山县长白山醴泉寺,有庄园十五所;陇州大象寺,管庄七所,地五十三顷有余。五代时,五台山十寺共有四十二庄,良田三百顷。寺庄庄田一般由直岁、知庄僧经管。在役使净人、奴婢、行者、童子的同时,出现了佃农。吐鲁番文书中,武周至玄宗时,等爱、仁王等寺均有佃人。大历六年(771),吐鲁番某寺佃农交纳地租额为每亩一石二斗(麦粟各半)。敦煌文书中,9世纪以后,大让庄等寺院地产,亦以厨田名义由交纳地课的佃农佃种。
在唐代寺院经济的经济部门中,邸店、店铺、碾、油坊、车坊的经营日益受重视。会昌时,富裕的寺有邸店多处。9世纪时,据敦煌文书记载敦煌寺院碾租与交纳课的户,油梁则租与交纳梁课的梁户。
寺院无尽藏使唐代寺院的财富有了更多的积聚。太宗时,三阶教化度寺、福先寺每年四月初四由天下仕女施财,所施钱绢以车载。玄宗时终于禁绝三阶教并没收三阶院。但在一般寺院,如灵隐山寺院,田产岁收万斛,用置无尽财。会昌时,寺院私置质库。质库常由寺库司、库子、库主等管理。
扩张中的寺院经济侵蚀着官府的财政收入。首先,唐时取得度牒者免赋役,中宗时,已发现高户多丁、黠商大贾的大量伪度牒。安史之乱后,方镇各置戒坛度僧,税钱充军费。寺院的伪度、私度,造成了避役者的增加和官府赋税收入减少。因而,宪宗敕天下州府不得私度僧尼,但收效甚微。
其次,唐寺院庄一般不免税,但敕额寺院及请准者有免税权。景云二年(711)敕贵妃公主家始建功德院。由于施主对住持僧有撤换权,故实际上能支配功德院地产。因而,功德院、功德坛寺往往成为大地主隐匿地产偷免赋税的一种形式。
会昌五年(845),唐武宗大举灭佛。下令不许天下寺置庄园,又令勘检天下寺舍、奴婢、财物。金银收付度支,铁像用铸农器,铜像钟磬用以铸钱。天下共拆寺四千六百余所,拆招提兰若四万余所,收膏腴上田数十万顷。还俗僧尼二十六万零五百人,充两税户。清查出“良人枝(投)附为使令者”为僧尼数的一倍,即五十万以上,收奴婢为两税户者十五万人。 据史料载。到唐武宗时,全国大中型寺院将近5000座,小型庙宇更是多达40000余座,僧尼近30万人,寺院奴隶达15万人。全国寺院占有良田数十万亩,形成了一个又一个相对封闭的庄园。寺院内部的经济大权掌握在主持僧手中。僧尼们极少耕种,而是靠农民耕种寺院土地以收取地租和发放高利贷作为经济来源,这种做法使寺院经济得以迅速膨胀起来,以至达到了“十分天下财,而佛有七八”的程度。由于佛门僧尼凭借皇帝的支持和扶植,巧取豪夺,极大地影响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寺院经济逐渐形成了同皇权利益严重对峙的可怕局面。同时,佛门僧尼又不廉洁自律一心事佛,而是迷恋咒术、烧炼、鸟文等邪术,有的僧尼不守戒行,作出诸多自毁形象的表现。庞大的经济势力和不法的行为,使朝廷和贵族阶级感到不安和憎恶。
民国时期
强盗窝
皮定均将军去少林寺谈判,想让他们参加抗日,没想到差点儿被绑送。
以下摘自皮定均回忆录《铁流千里》,1960年12月第一版正文第22页。知客和尚把我(皮定均)们接进了客堂,从他虚假的殷勤招待中,明显地流露出戒备和敌意。我们知道寺内有五六十个和尚,人人都会使枪舞刀。他们拥有大片土地,周围几十里内的农民差不多全是少林寺的佃户。这个有一千四百多年历史的佛教禅地,今天,实质上已成为剥削、压迫农民的罪恶势力,失去了佛门的“圣洁”。不过,我们目的只想观光这座名胜古迹,并不想同和尚们打交道。正因为如此,所以我们没有把部队一起带来。我们谢绝了招待,想去寺内游览一下。可是知客和尚却故意用敬茶、递毛巾把我们缠住不放。不一会,我瞥见外面和尚们在鬼鬼祟祟地来回走动,手里握有长短武器,知道我们已经被监视在客堂里了.....我正色责问知客和尚:“你们这是干什么?”“没啥,没啥,请喝茶啊!”我说:“我们不是来这里喝茶的,我们是来参观宝刹,你们让参观就参观,不让参观我们就走!你们这样做太不漂亮,不像是佛教禅地,简直是个强盗窝。我们共产党八路军不吃你们这一套!这也吓不了我们!”“哪里,哪里,官长多心了。”知客和尚见我生气,咯咯咯地假笑着。他们的意图是什么?是看中了我们身上的手枪,还是防备我们来缴他们的械?这都有可能。但是不管怎么样,既然是拔刀相见,我们也绝不能示弱。我故意提高嗓子说:“你们前面的大雄殿是谁放火烧掉的........”详见注一:中华民国十二年少林寺方丈恒林圆寂,弟子妙兴继任。吴佩孚部收编少林寺保卫团为第一团,妙兴任团长。少林寺卷入军阀战争,1927年妙兴率团赴舞阳,与任应岐部交战阵亡。中华民国十七年(1928)三月十五日,国民军石友三火烧少林寺。天王殿大雄宝殿、客堂、钟鼓楼、藏经楼及所藏之大藏经、《少林寺志》木版、北朝石刻造像碑等皆毁。
初夜权
在《郁达夫文集》第3卷中有所诉。浙江诸暨避水岭西山脚下的石和尚,“从前近村人家娶媳妇,这和尚总要先来享受初夜权”。
封建统治阶级不仅在政治上压迫着农民,经济上剥削着农民,并且在人格上、肉体上侮辱着农民,有的地区的地主恶霸居然还保持着中世纪残无人道的“初夜权”。少林寺的和尚也拥有大量土地,周围几十里内的农民大多是他们的佃户,有些所谓“六根清净”的和尚竟公开要挟佃户说:‘有闺女的种水浇地,有好媳妇的种好地,有烂媳妇的种烂地,没有女人的开荒地!’少林寺佃户的闺女没人家愿娶,小伙子没有人家愿嫁,家家都有一篇惨痛的血泪史。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12-25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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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南北朝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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