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存固定资产亦称“停用固定资产”。连续停止使用满一定时期,但以后本单位仍需使用的一种
未使用固定资产。在实际工作中,凡连续停止使用满一个月的,作为停用固定资产。由于季节性生产、大修理等原因而暂不使用的固定资产以及因轮换而停用的机器设备,均不作为停用固定资产。停用和恢复使用时,应按规定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根据规定,批准封存的固定资产,可不计提折旧和
大修理基金。
《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出台以前,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关于扩大企业自主权试点工作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的规定,企业的封存设备不交纳资金占用费,也不提存折旧费。由于企业是按固定资产的原值计提折旧的,因此,将封存固定资产另行列开,就把这一部分固定资产的原值从
生产用固定资产中划出,从而达到不提折旧的目的。但是,2006年以后,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准则与原制度对不需用的固定资产是否计提折旧的规定是不同的。按准则规定,企业应对“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的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