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一级教师须遵守
法律和
法规,忠实执行党的
教育方针、
政策,具有良好的思想
政治素质和
师德;掌握本学科教育教学所必需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教育教学基本功,胜任小学中、低年级的教学工作,
因材施教,面向全体学生,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培养学生具有全面发展的基本素质以及培优转差等方面取得一定成绩;努力学习新知识、新技能,认真上好科组公开课,积极参加
教研活动,是
学校的积极分子。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全省中小学教师的能力和水平,充分调动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
专业化的教师队伍,为推进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持,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可通过评审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以及考核认定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
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
中小学、
幼儿园、
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省、市、县级教研机构教研员,省、市、县级以及学校电教机构电化教育教学人员。
第四条 少年宫、工读学校教师参照执行。
基本条件
第五条 拥护
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守
宪法和
法律。
第六条 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教育方针。
第七条 遵守《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教师职责,团结协作、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八条 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或延期申报:
1、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受到处理或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不合格等次的,当年不得申报且任期顺延;
2、受到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的,不能申报;
3、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或挟私报复的,2年内不得申报。
申报条件
1、获得
硕士学位后,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认定小学高级教师资格。
5、取得
教师《专业合格证书》(仅限于
农村教师)、《大专专业证书》,其小学一级
教师任期比具备本科、专科学历的相应延长1年。
1、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并取得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2、担任校(园)长(含副职)的,应完成校(园)长任职资格培训,并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培训计划接受提高培训,取得省
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安徽省教育管理干部培训证书》。
3、按规定参加专业技术人员
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人事部门统一颁发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或符合规定的免试条件。
第十二条 不具备第十条规定的“
学历及专业经历”条件,但确有
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可申报
破格评审。
教育教学条件
第十四条 中学一级、小学高级教师资格条件
一树立科学的
教育教学思想理念,面向全体
学生实施
素质教育。能结合所授
学科的特点,对
学生进行思想品德
教育,建立民主、平等、和谐的
师生关系。结合本
学科教学改革实践,撰写贯彻
素质教育思想的有一定见解的经验总结1篇。
二具有扎实的所教学科(专业)基础理论、
专业知识和必备的专业
技能,能熟练担任1门
课程的
教学工作。提供经
学校验证的上一学年原始、完整的
教学设计,并从中自选2份最能反映本人
水平和
特色的典型课例。
三能完成
学校教学计划、
课程计划内安排的
教学工作,教学工作量饱满,
出勤率正常。兼任学校中层以上干部的教师,经组织同意,可酌情减少
教学工作量(周
课时数不少于本学科
教师标准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申报者除应完成规定的
教学工作量外,其
教学工作时间还必须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且现仍在教学岗位。以上须附学校或学校教务部门提供的基本任期内的原始材料
如授课计划、课表和出勤情况证明等。
四申报当年参加由
学校组织(农村小学由乡镇中心学校组织)的典型课例
教学或
新课标研究演讲达到合格等次以上(实施细则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五任现职以来,担任
班主任、
团委书记、大队辅导员、
课外活动小组负责人或兼任
学校中层以上领导职务1年以上,并胜任该项工作,取得一定成绩(
班级、
课外活动小组或本人获得过学校以上表彰奖励,以上均须附本人的经验介绍材料和学校的证明)。
六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校本培训或校本教研活动,经常听同行教师的课,与同行教师交流,每学期听课及参与研讨次数不少于8节(次)(须附学校验证的有关证明和近3年的原始完整的听课记录)。
七任现职以来教育教学工作成绩显著,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因教育教学成绩突出,被评为县级以上优秀教师;或被评为县级以上“教坛新星”(须附获奖证书原件和教学课的教案或教学设计)。
2、担任班主任、
少先队辅导员工作做出突出成绩,获得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优秀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或优秀德育工作者称号;或所带班级获得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先进班集体、优秀团支部称号(须附获奖证书原件及有关证明和经学校验证的班主任、少先队工作实录和个案分析材料)。
3、熟悉和掌握教学大纲或课程标准任现职以来在学校教育教学测评中获优秀等次1次以上,并在申报当年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典型课例教学或新课标研究演讲达到合格以上等次。实施细则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4、初中毕业学业考试、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或会考)、职业中学的毕业考试中,所任班级学科平均成绩(等级)、合格率,名列同层次学校前三分之一(省示范、市示范、一般完中及初中分别在省、市、县市区范围内比较)或本校同年级前茅(平行班级少于3个的不适用本款,以上均须有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证明和原始成绩统计表)。
5、面向全体学生,关注学生差异,进行分层教学、分类指导,
较大面积提高教学质量,在初中、高中、小学(低年级或高年级)的一个教学循环期间,全班学生的成绩合格率明显提高(须附经教导主任、校长签字盖章的所任班级一个教学循环期间学生成绩的原始记分表及本人在分层教学、分类指导方面的总结)。
6、在发展学生的个性特长方面做出成绩。所带班级的学生在参加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高中学科竞赛、科技创新活动以及汇演、汇展、体育比赛等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县城以上普通中小学参加市级以上,音体美学科、农村中小学和职业中学参加县级以上。体育竞赛限团体或个人前3名,以上均须附获奖证书或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证明)。
7、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教学效果受到学生普遍好评,在学校组织的评教评学测评中,名列参评教师的前三分之一(须附由所教学生参加的测评意见和学校的证明)。
8、承担残疾少儿教育教学工作(含随班就读),关心爱护残疾学生,能针对残疾学生的身心特点制订教育教学计划,并有独到的做法和成功的经验,使残疾学生在文化知识、思想品德、社交技能和缺陷矫正等方面都有明显进步,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肯定和表彰(须附学校和县级以上有关部门的证明)。
9、在
农村义务教育的普及和巩固提高工作中,积极宣传义务教育法规,主动做好学额巩固工作,成绩显著(须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出具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