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1日起,新的
汽车消费税调整生效,我国对排气量在1.0升 (含1.0升)以下的乘用车,消费税税率由3%下调至1%。
2009年1月20日至12月31日,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5%征收
车辆购置税。从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国家安排50亿元,对农民报废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换购
轻型载货车以及购买1.3升以下排量的微型客车,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据了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我国现行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其中,车辆的计税价格为不含增值税价格,即车辆的实际计税价格=发票价÷(1+17%)。以一辆10万元的车辆为例计算,调整前消费者在购车环节应缴纳的
汽车购置税为10万元÷(1+17%)×10%=8547元。而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5%征收车辆购置税后,消费者将享受一半的车辆购置税优惠,即购买一辆10万元的车辆,只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为427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