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小组
居民委员会下设的小组
居民小组是在居民委员会下设的小组,居民委员会是群众自治的社会组织,居民小组不是一级组织,不具法人资格,不是经济组织,更不是行政组织。居民小组组长由居民小组推选。
历史沿革
根据1954年12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居民委员会下设居民小组;居民小组一般地以十五户至四十户居民组成。每个居民委员会所设的小组最多不得超过十七个。
1990年1月1日起施行,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居民小组,小组长由居民小组推选。
法律规定
199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对居民小组进行了规定:
第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居民小组,小组长由居民小组推选。
第十八条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编入居民小组,居民委员会应当对他们进行监督和教育。
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发动社区单位和社区成员参与社区建设、管理和服务,教育社区单位和社区成员履行应尽的义务。
二、选举本小组成员代表,推选社区居民小组组长。接受社区居民委员会领导,组织本小组社区成员完成居民委员会布置的各项工作。
三、执行社区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反映本小组居民的意见和要求,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四、协助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其下属的委员会做好各项工作。
组长职责
一、大力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传达和贯彻社区基层党组织、居民委员会的决策、决定,做好管理、发展、稳定等工作。
二、严格执行居民小组组务公开制度,凡社区重大事项实行民主决策,并及时公布有关内容。
三、认真执行社区支部及居民代表会议和居民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四、肩负本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关心关爱居民,及时帮助居民,解决生产、生活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配合社区做好低保入户调查工作。
五、支持做好党组织和社区的建设,配合社区党总支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及时通知党员参加党员各类党性实践活动。
六、协助维护本组的社会治安,切实加强辖区外来人口管理,对本组存在的不稳定因素和纠纷,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信息灵,并及时向居委会报告,积极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七、积极抓好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确保辖区内无非婚生育、无计划外生育。
八、认真抓好辖区内卫生工作,做到经常督促,定期检查,推进和谐文明居建设。
九、配合社区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牵头制定和执行居民公约,制止居民不良行为,宣传文明风尚,不断提高居民的思想道德素质。
十、及时向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反映居民的意见建议,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充分发挥好社区宣传员、信息员、调解员及参谋助手的作用。
十一、加强收费组人员的管理工作,认真做好垃圾卫生费的征收工作,及时上缴卫生费,保证征收任务全面完成。
十二、服从社区的安排部署,带头抓好落实,并协助配合社区党建、劳动保障、医疗、廉租、计生等各业务口做好临时性的工作,做到不推诿、不扯皮。
十三、认真做好和完成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最新修订时间:2023-05-27 15:22
目录
概述
历史沿革
法律规定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