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户口,是根据
国务院发布的国发〔2014〕25号文件,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2014年7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指出:“(九)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明确:“城乡居民户口以户为单位进行管理,分为
家庭户和
集体户。凡以家庭关系为主的公民,户口登记机关应以家庭户为单位发给居民户口簿。相互之间不存在家庭关系的居住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寺庙等单位集体宿舍的公民,户口登记机关按集体户口进行管理,可以共立一户或几户,由所属单位确定专人负责管理。”
早在2009年,广州市就出台了《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实施意见》。根据意见,广州将逐步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划分,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公民户口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据介绍,新更换的户口簿首页户别项目中的内容,由原来的“非农业家庭户口”或“农业家庭户口”(包括地方城镇、自理口粮全民农业等类型户口性质人员)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家庭户”;“非农业集体户口”登记为“居民户口集体户”。
为推进天津市城乡一体化进程,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服务京津冀一体化建设和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从2017年1月1日起将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
据介绍,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后,天津公安机关将对相关户籍政策进行调整完善,实施户口登记“一元化”。即从2017年1月1日起,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全面实行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公安机关在新签发的《居民户口簿》中,“户别”栏不再填写“农业家庭户”或“非农业家庭户”,统一登记为“家庭户”或“集体户”。
根据国家工作部署,2016年 1月1日,全省取消“农业”、“非农业”等户口性质的划分,新制发的居民户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记表不再标注户口性质,统一登记为广东省居民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