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该条文就是我国刑法对地域管辖的规定。
定义
刑法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该条文就是我国刑法对地域管辖的规定。
法律规定
刑法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领域含义
领域包括领陆、领水、领陆和领水的底土,以及领空。领陆,指国家疆界以内的所有陆地领土,包括大陆、岛屿。领水,包括内水和领海。内水指国境线以内的河流、运河、湖泊、内海、内海峡。领海指与一国陆地领土或者内水相连、领海基线以外、领海线以内的海水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的规定,我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领陆和领水的底土在理论上直至地心。领空,指领陆和领水的上空,其最高边缘为大气层的上边缘,不包括外层空间。
常见问题
船舶和航空器
刑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适用我国刑法。理论上认为,国有船舶和公有船舶属于拟制领土,无论是行驶时还是停泊时,也无论停泊在什么地方,都属于我国的领土。私有船舶进入一国领水的,应当适用进入国法律;在公海上行驶的,使用船旗国法律,因此,私有船舶并不属于拟制领土。飞机等航空器只能在所有权人的国家注册,无论飞机是国有、公有还是私有,均属于拟制领土。
关于使领馆问题
有学者将使领馆也视为一国领土的延伸部分,认为在一国派往外国的使领馆中犯罪的,应当适用派出国的法律而不适用驻在国的法律。这种观点在我国也受到一些学者的支持,实际上,这种观点并没有法律根据。
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我国在1975年加入该公约)第41条第3款规定,使馆馆舍虽然不可侵犯,但使馆馆舍不得充作与本公约或一般国际法之其他规则、或派遣国与接受国间有效之特别协定所规定之使馆职务不相符合之用途。所谓使馆职务不相符合之用途,指在使馆馆舍内庇护人和在使馆馆舍内拘留人。国际法院在对外交庇护案的判决中指出,外交庇护使罪犯不受驻在国法律的管辖,是对驻在国主权的损害;使馆馆舍并不是派遣国领土的延伸,而是接受国(驻在国)的领土,在其内发生的犯罪行为,应视为发生在驻在国的领土上。驻在国政府没有义务给予外交使节以庇护罪犯或其他不属于该使节随从的人员的权力。外交使节必须在驻在国政府提出要求时将在使馆馆舍内避难的罪犯或被追诉人交出,否则驻在国政府可以使用任何措施迫使外交使节将他交出来,只要不对使节本人进行攻击就可以。
国际上有个别国家相互之间对于外交庇护订有条约或有默契,互相之间给予对方这种权力,但这只是个别现象,并不是一般的国际法原则。因此,绝大多数国家都没有将使馆馆舍视为其领土的延伸部分,在其刑法中并没有发生在使馆馆舍内的犯罪行为适用本国刑法之类的规定。如意大利学者指出:“意大利驻外使领馆的馆舍不是我国的领域,外国驻意大利的使领馆也不是外国的领土。认为上述地方享有‘治外法权’是不对的,因为这些地方只是享有特殊的、限制所在国强制行使权力的豁免权,但它们仍然是所在国领土的一部分。”注
我国刑法未规定在我国驻外使领馆犯罪的应适用我国刑法,这表明我国不承认使领馆是派遣国领土的延伸部分。
犯罪地的确定
根据属地原则,只有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才能适用本国法律。如何确定犯罪地,理论上有不同观点。
1、行为地说,认为在作为犯罪中,行为人实际实施犯罪行为的地点或场所是犯罪地;对于不作为犯罪,应当以义务的来源地或者发生地作为犯罪地。该说未考虑结果发生地,不利于保护本国利益、维护本国主权。
2、结果地说,认为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所导致的结果发生地是犯罪地。对于未遂犯,因没有发生犯罪结果,有人主张应以结果发生之地为结果发生地,有人认为应以法益侵害的危险地为结果发生地。
3、中间地说,认为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场所为犯罪地,如犯罪人从甲国邮寄毒品,途经乙国,在丙国发生结果,则乙国为犯罪地。该说弊端较多,如有的犯罪没有或者难以确定中间地,而中间地所受危害一般也比行为地或结果地小。
4、遍在说,又称普遍存在理论、行为结果择一主义,认为行为地和结果地都是犯罪地,行为和结果只要有一项发生在本国,就属于在本国领域内犯罪。
遍在说虽然可能导致国家间的管辖冲突,但却得到了现代各国刑法的普遍采纳。我国刑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也采用遍在说。根据该规定,只要有一部分行为、一部分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应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未遂犯没有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对其结果发生地应采用国际通行做法,将行为人设想(的结果)应当发生之地、犯罪人希望的结果发生地认定为结果发生地。
在共同犯罪中,如何确定犯罪地是一个难题。主张共犯从属性说的学者认为,应当以正犯即实行犯的犯罪之地作为共同犯罪的犯罪地;主张共犯独立性说的学者认为,正犯与共犯(狭义的共犯)的犯罪地都是共同犯罪的犯罪地。也有学者认为,共犯的共同行为发生地为其犯罪地。我们认为,由于共同犯罪行为基于行为人意思联络已经结成一个整体,因此,无论是共犯行为地还是正犯行为地,都应认为是犯罪行为地,换言之,在共同犯罪中,只要有一部分行为——无论是共犯行为还是正犯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就应适用我国刑法。
特别规定
关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含义。行为或者结果虽然发生在我国领域内,但是如果法律有特别规定,则应适用法律的特别规定。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刑法第十一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所谓外交特权与豁免权,是指根据国际法,在国家间互惠的基础上,为使外国的外交代表在驻在国能够有效执行职务,由驻在国所给予的特别权利和优惠。我国1986年9月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详细规定了外交特权与豁免权问题。根据该条例,外交代表享有的特权和豁免权有:外交代表人身不受侵犯,不受逮捕或者拘留;外交代表的寓所不受侵犯,并受保护;外交代表享有刑事管辖豁免;外交代表免纳捐税;外交代表免除一切个人和公共劳务以及军事义务。此外,与外交代表共同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如果不是中国公民,享有与外交代表相同的特权和豁免;使馆行政技术人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如果不是中国公民并且不是在中国永久居住,也基本享有与外交代表相同的特权和豁免;来中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享有该条例所规定的特权与豁免。因此,当这些人员在我国实施犯罪行为的,应当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如宣布其为不受欢迎的人,令其限期出境,建议派遣国依法处理,其中犯罪严重的,可以由政府宣布驱逐出境,等等。
外交特权和豁免权并不能使其实施的犯罪行为转化为合法行为,该行为仍具有犯罪的性质,因此,其他公民有权对其实施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事实并不能免除这些人员的法律责任,根据国际惯例和国际法的一般原则,派遣国对其应当予以惩办,派遣国并且应当为其使节的行为道歉或表示遗憾,或者支付损害赔偿。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
香港、澳门已经回归祖国,根据一国两制原则,在回归之后,香港、澳门的政治、经济制度不变,法律制度基本不变。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全国性的刑法不适用于香港和澳门地区。
台湾地区自1949年以后一直适用民国期间1935年制定的刑法,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台湾地区新“刑法”。他日两岸统一后,也会根据一国两制的方针,将成立台湾特别行政区,其现行的政治、经济制度不变,法律制度基本不变,全国性的刑法将不适用于台湾地区。
3.民族自治地方的特别规定
刑法第九十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4.特别刑法有特别规定时
在特别刑法有特别规定时,应当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适用特别法的规定。
相关词条
属人管辖;保护管辖;属地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