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用于管理少数民族属邦的法律。秦皇朝以后,历代中央王朝施行的一些重大民族政策都基本上是由秦皇朝的民族政策逐步发展演变而来的。秦
《属邦律》是发现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乃至后来影响最大的一种民族法律形式。秦设置的道是“民族区域自治”的最早雏形。
秦朝治理少数民族的政策有:在中央设置“典客”、“典属邦”职官和机构;在边疆少数民族聚居地方设立“道”建置;对北方强大的匈奴遣军讨伐;对南方百越进行平定;制定少数民族法规“属邦律”;对靠内少数民族少量征收;对边远少数民族只贡献方物;修筑通往边疆民族地区道路;移民边疆民族地区屯垦开发等等。秦皇朝以后,历代中央王朝施行的一些重大民族政策都基本上是由秦皇朝的民族政策逐步发展演变而来的。秦《属邦律》是发现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乃至后来影响最大的一种民族法律形式。秦设置的道是“民族区域自治”的最早雏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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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变法到秦朝统一,参照李悝
《法经》制定了秦律,但它早已佚失。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城关睡虎地11号墓中,发现了大量抄录秦律等内容的竹简,共1155枚。在竹简十大分类中,有《语书》、《秦律十八种》、
《法律问答》三种关涉到民族法的内容。从秦简中可以看出,秦在依法处理民族关系方面有两点突出的进步:
一、对国家法与民族法之间的关系进行准确定位。
《语书》中有南郡的郡守腾颁发给所属各县、道官吏的文告,文告指出:“古者民各有乡俗,其所制及好恶不同,或不便于民,害于邦。故圣王作法度,以矫民心,去真邪僻,除其恶俗。法律未是民多诈巧。”与国家法律比较而言,不同少数民族的习惯法由于各自依俗而制、好恶不同,不便于处理不同聚居区的不同民族之间的纠纷,这是不利于多民族地区的安定的,因此,必须以国家法取代民族法,国家法可以矫正民心,去邪除恶,移风易俗,维护正义。
二、在肯定国家法权威性的同时,要求专门针对少数民族制定民族法。秦律十八种中的“属邦律”是对归属秦朝的少数民族制定的法律,《法律问答》对民族法的条文作了相应的解释,这些法律条文和法律解释在对归属的少数民族予以统率的同时,也予以特殊的关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