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2年(民国11年) 中日《山东悬案细目协定》(即第一部)签字。计正文9章28条、附件10项、了解事项7项。
内容摘要
正文大要:(一)日本于12月10日将胶澳租借地的行政权移交中国政府,接收事务一月内办完;
(二)在青岛的日本军队自移交之日起在20日以内撤尽;
(三)在《解决山东悬案条约》批准交换前,日本官宪所许可出租之地,期满后续租30年,条约批准后租地取消;
(四)日本保留公产19所;
(五)中国政府接收青岛、济南无线电台及青岛、济南之间的军用电话设备,自行办理公众电报、电话业务;
(六)青岛盐自民国12年起,15年内每年向日本输出1亿至3.5亿斤;
(七)中国政府付日本公产及盐业偿价1600万日元,先付现金200万日元,其余以国库券支付,年息6厘,期限15年,以盐余、关余及别项确实担保品担保;
(八)矿山由中日合资公司承办,资本各半,公司在接收矿山时付日本偿价500万日元;
(九)胶海关维持保税区域制度。
社会反响
山东各社会团体代表、旅京山东籍人士及山东学生数百人包围北京政府外交部,力阻在中日解决山东悬案细目协定上签字。山东籍国会议员刘敬三等向王正廷交涉,提出撤销续租、拒开商埠、国库券取消利息、无偿收回矿山、解决土地悬案等挽救国家权利的要求,未获答复。12月4日,山东各界联合会召开外交大会,决定向英、美两国政府声明不承认该条约,并电请国会否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