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江西商会是由
江西在
山东投资的企业自愿组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
负责本商会日常机构工作。负责协助会长、副会长对各项工作的联系,接洽,起到上情下达、下情上达的桥梁做用。处理好日常事务及会务文件通知的起草,拟定。协助秘书长做好商会各项工作的落实、检查,并协调本商会内部各方面工作,做好每次商会会议记录,同时做好商会文件的资料保管、存档工作。
建立、健全商会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善。整理、收存好财务卷宗。会计必须进行会计核实,按照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妥善保管和使用商会章程所规定的经费,当好会长的财务参谋与把关人。
了解和掌握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的政策法规精神,及时为会员提供政策和商务信息服务,解答会员提出的咨询。有计划地组织会员参加对内对外的商贸会、交易会,帮助会员开拓市场。
二、宣传部
努力办好商会刊物,并按时定期出版。充分利用该刊物把党和政府的信息、政策传达到每个会员之中,及时介绍在山东成功的江西籍企业和人士,建立商会网络,收集、传递政治、经济、商业信息、扩大对内、对外的宣传和交流,提高商会和会员单位的知名度,并配合新闻媒体,把典型的会员和企业宣传出去,提升江西商会和会员单位的良好形象。
三、会员部
注重发展新会员,制定会员公约,倡导会员自律,为会员排忧解难。注重信息的沟通与交流,了解、反馈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协调会员间关系,为会员出必要的证明。组织实施会员的培训工作,帮助会员及理事单位员工提高素质。
对会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培训活动,开展法律咨询、法律服务,协调并指导会员企业进行法律诉讼活动,为会员提供法律援助,承担商会有关法律文书的起草、审核、解释,提供法律意见。
四、办事处
全省地级市设山东省江西商会办事处。办事处的会长为省商会的常务副会长,办事处的常务副会长为省商会的副会长,办事处的副会长为省商会的常务理事,办事处的常务理事、理事和会员分别为省商会的理事和会员。省商会的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不得担任办事处的领导职务。办事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省商会的工作部署,发展会员,为会员提供服务,为省商会提供本地区的会员信息,完成省商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商会章程
山东省江西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山东省江西商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江西在山东投资的企业自愿组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一切活动以国家宪法为根本准则,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法规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在鲁赣籍企业与山东省企业和山东省各界之间的联系,同时为山东、江西两地经济搞好服务,为振兴山东和江西的经济作出贡献。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 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团结帮助引导教育会员敬业守法,提高会员的依法经营意识;
(二) 为会员提供经济信息、贸易机会、资金融通、财务管理、法律政策和投资咨询服务,组织开展专业人才培训及举办订货会、展销会等活动,提高会员的知名度,推动企业更好更快地发展;
(三) 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和沟通,反映会员的意见、愿望、要求和建议;依法保护会员的正当经营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 组织会员参加和举办各种形式的联谊会、恳谈会、协商会,促进会员之间、会员与当地政府之间友好往来。表彰为山东省建设作出贡献的先进会员;
(五)协调会员之间、行业之间、地区之间的关系,为赣鲁两地企业家及各界人士联手为企业联合经商积极穿针引线、牵线搭桥,促进两地的经济技术和贸易的合作与发展;
(六) 鼓励会员投身光彩事业,参与各项公益活动,为会员提供必要的关心与帮助。
(七) 接受赣鲁两地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办经营方面有关事宜,并协助政府搞好行业管理。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凡经营信誉较好的江西在山东投资兴办的各类企业、江西省驻山东的各类经济、服务组织和机构,符合本会规定条件的,均可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批准,即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具备良好的职业、商业道德和法制观念;
(四) 能主动热心为本会奉献。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经本会两名会员介绍;
(二) 由本人或单位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
(三) 经本会审查符合预备会员条件的,成为预备会员,预备会员除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外,其他均与正式会员的权利相同;
(四) 预备会员的预备期为六个月。预备期满后,经本会考察合格,转为正式会员;
(五)转为正式会员的,由本会发给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 享有本会提供各种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享有阅读本会编辑的报刊、信息等资料;
(七) 提请本会为其维护合法权益。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 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 协助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参加本会活动,向本会提供企业有关情况和资料;
(六) 其他应尽的合理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须知:
(一) 要求退会的会员,应经所在分支机构讨论通过,并报本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对退会的会员给予除名,收回会员证;
(二) 会员延期6个月仍不交纳本年度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并给予除名;
(三)被除名的会员,在三年内不得再加入本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给予批评、警告、严重警告、留会察看、取消会员资格处分。触犯刑律者由司法部门处理。同时,不论其在会内担任任何职务,一律予以免除。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
商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单位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由商会理事会召集。省商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出要求,全省商会代表大会可以提前举行;如无非常情况,不得延期举行。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产生的办法及名额由本会常务理事会确定。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听取和审查商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听取和审查商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和决定商会的重大问题;
(四)制定和修改商会章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 选举商会理事会;
(七) 选举商会监事会;
(八) 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商会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全省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地改变,报经山东省发改委和山东省民政厅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长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商会理事会由商会常务理事会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在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商会理事会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商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山东省江西商会。
第十六条 商会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三) 审议本会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选举和罢免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长、副会长、常务理事人选;聘任和免除商会专职秘书长;
(五) 研究决定聘请荣誉会长、名誉会长和顾问;
(六)必要时可增免理事会成员。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等人组成,任期三年。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常务理事会三个月内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 确定召开商会理事会会议;
(二)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
(三) 必要时可增免常务理事,提请理事会议追认;
(四)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 决定设立商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
(六) 决定商会内部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热心于本会工作。
第二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经山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三 年。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报经山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由常务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报经山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并在章程中载明。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主持本会工作,召集常务理事会会议,对外代表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常务副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等人选。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开展本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
(四) 提名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并报会长批准;
(五) 处理其他日常工作事务。
第五章 商会监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监事会,在商会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产生一名监事长,报商会理事会批准。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年度工作;
(二) 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商会章程的情况。检查商会执行决议和商会其他规定的情况,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四) 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 协助商会理事会加强会风建设,对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检查和处理商会会员违反商会章程和其他商会规定的情况,决定或取消对会员的处分;受理会员的控告和申诉;
(六) 负责对各部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七) 负责会员大会决议交办的其他重要工作。
第二十七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监事会,并主持会议;
(二)在监事会闭会期间,执行监事会的决议;
(三)列席参加商会的各种会议;
(四)对所承担的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章 分支(代表)机构
第二十八条 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本会的章程,在该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和开展活动。本会的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代表)机构。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财产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有关部门的资助;
(三)国内组织或者个人的捐赠;
(四)技术资料或者科研成果的有偿转让费;
(五)举办展览、培训和技术服务等有偿服务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根据本会的会费收取办法予以收取会费。分支机构收取会员的会费标准不得低于本会规定的会费收费标准。
第三十一条 商会经费及收益,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或商会实体机构的商务事业的发展,但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经2/3以上到会代表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于15日内报经山东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交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到会代表表决通过,报经山东省民政厅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相关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山东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经山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宜。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济南。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山东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所获荣誉
2021年1月26日,获评2019—2020年度全国“四好”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