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煤炭行业协会,是经
山东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山东省煤炭行业的非盈利性社团组织。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协会简介
协会理事会由261名理事组成,其中常务理事59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13人。是山东省煤炭行业规模最大的社团组织。山东省政协常委王宝山任山东省煤炭行业协会会长,张英学任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 山东省煤炭行业协会宗旨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以“准确定位、努力作为、履行职责、科学务实”为主线,以服务山东省煤炭企业为重点,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权益,做好行业协调,提高服务水平,推动全省煤炭行业科学健康发展。同时坚持深化协会内部改革,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使协会逐步成为政府认可、会员信赖、具有较强凝聚力的行业自律性组织。
山东省煤炭行业协会在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和山东省民政厅的领导下,在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在会长王宝山同志的带领下,紧密围绕山东省煤炭事业科学发展,团结广大会员,努力工作,积极进取,取得了显著成绩,多次被评为山东省和全国煤炭行业的优秀社团组织。
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是秘书处,办公地点为山东省济南市堤口路141号大院内的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大楼4层,邮政编码250031。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山东省煤炭行业协会,英文名称:SHANDONG PROVINCIAL COAL ASSOCIATING(缩写:SPC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省煤炭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自愿联合结成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权益,做好行业协调,提高服务水平,推动全省煤炭行业科学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实行自律、自主管理,提高社会公信力和认知度。
第五条 本会地址设在山东省济南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适应煤炭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围绕规范会员单位行为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制订并组织实施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维护公平竞争,规范市场秩序。协调会员单位、相关部门,努力理顺关系,为煤炭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在安全生产、经营、技术、财税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研究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反映会员单位诉求,参与制止各种侵权行为,维护煤炭行业的合法权益。
(三)对煤炭行业现状、中长期发展趋势等情况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经济政策、加强宏观调控和管理提供咨询建议。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完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四)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对行业有关情况开展统计分析,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收集、整理、发布行业信息。对煤炭行业的发展状况及经济技术指标进行分析评价,为政府和会员单位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五)开展技术咨询,推动科技创新。组织科技成果的评审、奖励及推荐工作。开展行业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参与煤炭行业新技术和新产品的鉴定及推广。研究行业技术现状及发展方向,提出技术政策建议。抓好煤矿安全监管、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绿色”开采等方面的技术咨询服务。做好有关项目经济性和可行性的前期技术论证审查工作。
(六)在会员单位中组织开展评优创先活动,总结推广煤炭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和经验,举办行业论坛,推动煤炭企业加强管理,努力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力。
(七)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开展煤炭行业技能鉴定。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帮助会员单位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做好高、中级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及申报工作,参与行业资质认证等工作。
(八)代表省煤炭行业参加国际同业组织、境外企业的有关活动,建立与国际同业组织的联系,指导、规范会员单位的经济活动,积极帮助煤炭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促进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合作。开展行业损害调查,参与协调对外贸易争议,维护正常的煤炭进出口秩序。
(九)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单位积极开展煤炭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以及文化、体育、新闻等方面工作,组织出版刊物,编辑图书。坚持以人为本,发展煤炭公益事业,促进和谐矿区建设。
(十)承担法律法规授权和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委托、交办的其他职能。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和行规行约;
(二) 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及会费管理办法;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
(三)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 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九)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二)对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必要时可授权副会长、秘书长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助、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二00八年十二月六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已向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备案并核准,现予以公布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