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是隶属于共青团山东省委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荣誉
2021年9月,被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授予“全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先进集体”称号。
2021年10月,“希望小屋”儿童关爱项目(山东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荣获第七届“山东慈善奖”(慈善项目奖)。
建设宗旨
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党和政府关于加强青少年工作的指示、政策,通过多种途径筹措资金,大力发展青少年事业,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业务范围
(一)组织实施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资助服务和救灾援助项目;
(二)面向全省及海外开展符合本基金会使命的募捐活动;
(三)组织开展和资助开展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各项活动;
(四)支持、推动并组织实施青少年研究和非营利组织发展的研究;
(五)奖励青少年优秀人才及为青少年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
(六)加强与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友好团体以及国际青少年组织、非营利组织的友好交流与合作。
理事成员
山东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实行理事会制。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理事若干人。会长由团省委书记担任,副会长由团省委副书记和有关方面负责人担任,理事由有关方面协商产生。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的任务是:制定和修改青基会章程;推选副会长、秘书长;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审查筹资、用资情况报告;研究确定青基会发展规划及其他重要事宜。
山东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设立秘书处,由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不定)组成,负责青基会的日常工作。
主要职责
山东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成立后,全面担负起山东省希望工程实施管理工作。同时,多渠道筹集资金,积极为青少年成长成才服务。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山东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简称“山东青基会”,英文译名为“Shandong Youth Development Foundation”,缩写为“SDYDF”。
第二条 本基金会是根据国务院《
基金会管理条例》设立,属于非营利性的
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是山东省范围内,以及许可本基金会募捐的国家和地区,同时可以接受省外公众的捐助。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通过资助服务和社会倡导,改善青少年成长环境,帮助青少年提高能力,服务青少年健康成长,促进青少年全面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400万元,来源于社会各界的捐赠。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是山东省济南市英雄山路4号共青团山东省委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实施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资助服务和救灾援助项目;
(二)面向全省及海外开展符合本基金会使命的募捐活动;
(三)组织开展和资助开展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各项活动;
(四)支持、推动并组织实施青少年研究和非营利组织发展的研究;
(五)奖励青少年优秀人才及为青少年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
(六)加强与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友好团体以及国际青少年组织、非营利组织的友好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5至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二)热心青少年公益慈善事业,在工作中取得较好成绩并享有较高的个人声望;
(三)具有推动青少年事业发展的能力;
(四)具有较强的责任意识,能够独立、客观、谨慎地参与议事决策;
(五)具有较强的人际沟通能力和议事决策能力。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理事由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理事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予以罢免或除名;
(四)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五)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六)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在理事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对理事会决议有表决权;
(三)对本基金会工作进行审议、监督,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四)符合本章程的其它权利。
理事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
基金会章程,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参加本基金会活动,维护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为本基金会拓展资源,动员社会力量,为基金会各项事业的持续发展提供支持;
(四)对本基金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承办本基金会委托的事务;
(六)符合本基金会章程的其它义务。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根据理事长提名任免秘书长;
(四)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五)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八)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任命或罢免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五)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六)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3名。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设秘书处。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秘书长人选由理事长提名,在理事中产生,并由理事会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由秘书长提名,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具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
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基金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并出席有关重要活动;
(四)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公益活动计划;
(三)制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制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制度并保证制度的有效落实;
(五)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六)决定各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承担资产管理责任,实现资产安全运行并保值增值;
(八)培育组织文化,建设团结、协作、高效的团队;
(九)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可设名誉理事,也可设名誉理事长。
(一)理事会可根据需要,聘请若干名对机构事业给予长期支持和做出重大贡献的海内外人士为名誉理事。理事会支持名誉理事参与机构活动,鼓励其对机构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提倡其为本基金会及其青少年事业的持续发展提供资源支持。名誉理事由当届理事会聘请。
(二)理事会可邀请德高望重人士担任名誉理事长。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为
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本基金会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或拨款;
(四)投资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符合宗旨的各项事业;
(二)根据捐赠者意愿用于资助项目;
(三)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建立专项基金;
(四)本基金会正常的工作经费支出。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须经审批的募捐活动;
(二)对本基金会影响重大的募捐活动;
(三)涉及投资的业务和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
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支出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4年3月3日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