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山西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9〕13号),设立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正厅级建制,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职责调整
(一)取消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对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职责。
(三)加强对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职责。
(四)增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职责。
(五)增加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颁发管理职责。
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全省综合性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定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省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
(三)承担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尾矿库、石油开采(含天然气开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承担全省非煤矿山企业、尾矿库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六)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关于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七)综合管理全省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八)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九)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十)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煤矿除外),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工作。
(十一)组织拟定全省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
(十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三)省安监局挂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牌子(以下简称省政府安委办),承担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安委会)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设区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研究拟定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组织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指挥和协调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省政府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省政府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担省政府安委会协调煤炭行业管理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督促检查各项工作和措施的落实情况;承办省人民政府与省直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的考核工作。
(十四)承办省人民政府、省政府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安监局设10个内设机构和机关党委。
办公室
(综合协调处、财务处)
拟定机关的各项工作规则和制度;承担文电、信息、保密、档案、信访和行政事务及后勤保障等方面的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财务、经费、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国际交流与合作,承担有关外事管理工作。承担省政府安委办的综合协调工作;承办省人民政府与省直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的考核工作;承办省政府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
人事培训处
(省安全生产监察专员办公室)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劳资、机构编制、队伍建设、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监督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和安全评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及注册管理工作;指导全省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管理省级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和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操作资格考核工作;指导和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承担全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资质管理并监督检查(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除外);承担安全生产监察专员日常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察专员负责组织协调或参加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综合性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提出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政策建议;组织拟定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行业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程和安全生产标准;承担安全生产方面的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及其他法律事务;组织指导安全生产新闻宣传工作;负责全省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规划科技处
组织拟定全省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工作;承担规定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安全评价、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综合协调建设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有关工作;承担省安全生产专家组有关工作。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信息统计办公室)
组织起草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和信息统计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定相关规程、标准;指导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和演练;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提出全省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负责指导协调全省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综合管理全省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统计工作;承担事故信息接报处置工作;分析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和重大事故风险,发布预警信息;负责全省非煤矿山救护队的资质认定和管理工作。
安全监督管理一处
依法监督检查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石油开采(含天然气开采;炼化、成品油管道除外)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和相关人员安全资格持证上岗情况;组织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承担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指导监督相关安全标准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关闭和尾矿库闭库相关工作;参与相关行业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安全监督管理二处
指导、协调和监督煤炭、公路、水运、铁路、民航、建筑、消防、农业、水利、电力、军工、民爆、特种设备、旅游、教育、邮政、电信、体育、林业、气象等有专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参与相关行业和领域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和专项整治工作。
安全监督管理三处
安全监督管理三处也称(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安全生产条件、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和相关人员安全资格持证上岗情况;承担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准入管理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指导危险化学品登记备案工作;承担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相关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有关安全标准化工作;参与相关行业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安全监督管理四处
依法监督检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安全生产条件和设备设施安全情况,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和相关人员安全资格持证上岗情况;组织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参与相关行业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处
依法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组织查处重大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工作;组织指导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参与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监督建设项目(煤矿除外)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有关工作;指导监督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健康标准化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晋办发〔2005〕17号文执行(行政编制4名已划转省纪委统一管理)。
人员编制
省安监局机关行政编制为7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正副处级领导职数3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书记1名,正处长级监察专员4名,副处长级监察专员4名)。
其他事项
(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省安监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省卫生厅负责起草职业卫生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定职业卫生标准,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省安监局和省卫生厅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二)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省安监局对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研究拟定并下达全省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承担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协调煤炭行业管理涉及安全管理方面的工作,督促检查各项工作和措施的落实情况,承办省人民政府与省煤炭厅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的考核工作。省煤炭厅负责全省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分解下达设区的市和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进行考核。
(三)安全生产应急值守工作由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承担。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最新修订时间:2024-02-18 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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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调整
主要职责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