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民政厅,成立于1949年9月17日,是山西省人民政府主管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民政事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民政事业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拟订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省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以下统称为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省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指导基层对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指导全省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三)牵头拟订全省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负责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拟订全省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拟订全省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限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标准,承担报国务院或者省政府审批的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按规定承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地名管理工作。
(六)拟订全省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
(七)拟订全省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省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 拟订全省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十) 拟订全省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 组织拟订全省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二)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承担全省各类民政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四)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省民政厅应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1.与省卫健委的有关职责分工。省民政厅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省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省卫健委负责拟订全省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2.与省自然资源厅的有关职责分工。省民政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
山西省行政区划图。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民政厅设13个内设机构和机关党委、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政务协调、提案办理、安全保密和信访工作;承担民政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相关新闻宣传、发布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人事教育处(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劳资工作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承担机关外事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民政系统人员培训规划;指导全省基层组织建设和民政系统培训、教育、表彰等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纪委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民政事业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草案;承办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等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全省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
(四)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行政审批管理处)
拟订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全省性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指导基层对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负责省民政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负责省民政厅政务服务管理工作;负责省民政厅具有审批性质行政职权事项的受理、办理或者协调、督办工作,指导全省民政系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五)社会救助处
监督实施社会救助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负责全省社会救助工作的法制化建设并组织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工作;承办中央及省级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相关办法。
(六)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处(省农村村务公开办公室)
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治理的办法并监督实施;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乡社区治理和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全省农村村务公开工作。
(七)区划地名处
拟订全省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限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标准并监督实施;承办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省地名的命名、更名和标准化处理;负责省内重要和跨省市界的自然地理实体地名命名、更名的有关工作;负责行政区域内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省标准政区与地名地图、资料的编辑和审定。
(八)社会事务处
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拟订婚姻、殡葬、残疾人权益保护、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等政策办法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指导婚姻登记机关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殡葬服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相关工作,协调市际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事务,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指导全省婚姻登记、殡葬管理、残疾人两项补贴、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及管理工作。
(九)养老服务处
承担
老年人福利工作,拟订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监督实施,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
(十)儿童福利处
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并监督实施,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承办涉外收养登记工作;指导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
(十一)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
拟订促进全省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拟订福利彩票管理制度,管理监督福利彩票代销行为。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拟订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政策,组织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二)规划财务处
拟订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和监督中央及省财政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工作;拟订民政部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管理省级彩票公益金。负责部门预决算和相关财政资金管理工作;负责厅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民政统计管理工作;指导
直属事业单位财务和资产管理工作。
(十三)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十四)社会组织党委办公室
负责社会组织党委的日常工作,具体指导和协调全省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
现任领导
人员编制
省民政厅机关行政编制为84名(含离退休人员工作处编制4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正副处级领导职数3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书记1名,离退休人员工作处领导职数2名,省减灾委员会正处级常务副秘书长1名)。
派驻机构
省纪委监委驻省民政厅纪检监察组主要职责:
1、督促驻在部门省民政厅及综合监督单位省残联领导班子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履行对驻在部门及综合监督单位的监督责任。对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提出问责建议。
2、检查驻在部门及综合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规党纪、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等情况,发现重要问题及时向省纪委报告。
3、经省纪委批准,初步核实反映省民政厅、省残联领导班子及省管干部的问题线索。参与调查省民政厅、省残联领导班子及省管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负责调查省民政厅、省残联的内设机构、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处级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必要时可以直接调查科级及以下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
4、受理对驻在部门及综合监督单位党组织和党员的检举、控告,受理驻在部门及综合监督单位党组织和党员不服处分的申诉。
5、承办省纪委交办的其他事项,负责本派驻机构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协助驻在部门及综合监督单位做好巡视工作。
直属单位
山西省社会福利院
主要职责任务:为城市特困供养人员及老年人提供养护服务;开展全省社会福利机构从业人员培训、运营指导、理论研究、标准化建设工作。
山西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山西省民政康复医院、山西省老年公寓)
主要职责任务:负责全省福利彩票的发行、宣传、组织工作;为全省孤残儿童和城市特困供养人员中失能、半失能人员提供康复服务;为失能、半失能人员提供康复服务;为社会提供养老服务;开展全省养老、康养服务和医养结合的试点示范工作;开展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培训、运营指导、理论研究和标准化建设工作;开展孤残儿童和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 。
山西省民政事业发展中心
主要职责任务:开展民政工作新闻宣传、信息统计、政策理论研究和咨询服务等工作;开展全省社会捐助、社会募捐和慈善救助的服务性工作;开展全省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数据库的建立和维护、经济状况查询与核对等工作;为民政信息系统使用操作提供支撑;为全省社会救助、城乡社区建设、区划地名、社会事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养老服务、儿童福利等工作提供相关数据和技术服务
山西省社会福利精神康宁医院(山西省康宁医院)
主要职责:为特困供养人员、困难群众以及流浪乞讨人员中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医疗、护理、康复、心理干预、司法鉴定、慈善救助、医务社会工作等服务;为全省复员退伍军人中的重症精神疾病患者提供医疗、康复等服务;为其他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精神卫生服务。
山西省特殊教育中等专业学校
主要职责任务:面向全省视障、聋哑、肢残等各类残疾人开展中等职业教育;开展职业技术培训;承担全省民政系统的业务和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厅管组织
省慈善总会
省民间组织联合会
办事指南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行政许可名称: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行政许可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年10月25日发布)。
行政许可条件:
(1)有50个以上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地方性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行政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并填报申请材料;
(2)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出具正式函件;
(3)批准筹备并书面通知社团筹备组;
(4)社团在接到局面通知的6个月内召开成立大会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填写申请登记的各种表格;
(5)登记管理机关收到全部有效申请材料、表格后,审查批准成立登记;
(6)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社团法人证书、社团备案;
(7)由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公告。
行政许可期限:批准筹备60日,批准登记30日,备案发证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期限:批准筹备、批准登记、备案发证均为3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申请材料目录:以下材料均一式三份
(1)申请筹备材料:
①社团筹备申请;
②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
③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④验资报告和场所使用证明;
⑤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复印件;
⑥章程草案;
⑦50个成员花名册;
⑧党政领导干部(县处级以上)兼任社团秘书长以上职务的批件。
(2)成立登记材料:
①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申请书;
②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
③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④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备案表;
⑤社会团体帐户备案表;
⑥社会团体法人代表登记表;
⑦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⑧社会团体会费收支管理办法;
⑨社会团体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章程。
申请书格式文本: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制式格式文本
办理处室:山西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
办公地点:太原市漪汾街9号
单位地址
地址:太原市漪汾街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