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将省环境保护厅的职责,以及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职责,省国土资源厅的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职责,省水利厅的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省农业厅的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职责等整合,作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政策、规划、法律法规和规章。参与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编制及生态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拟订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城、流域、饮用水水源地
生态环境规划和
水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制定地方生态环境基准和技术规范。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内容。
(二)负责重大
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地方政府对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制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省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省级环境污染治理资金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全省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开展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全省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核与辐射政策、规划、标准,拟订地方性政策、规划、标准。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
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或者对生态破坏严重、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区域、流域区段,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九)负责全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落实国家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省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组织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开展国家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相关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监察。承担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对接、协调工作,组织协调省委、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监察工作。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监察制度,根据授权对省有关部门、市县两级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政策、规划、标准执行情况,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以及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情况进行监察问责。
(十二)统一负责全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依法进行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牵头组织联合执法。指导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开展全省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四)开展全省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对外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承办生态环境国际条约中有关本省的履约工作。组织协调国外环境保护项目、资金、技术的引进工作,协调处理涉外和省际间生态环境保护事务。
(十五)完成省委、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省生态环境厅要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幅减少进口固体废物种类和数量直至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效”改革,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全过程”监督管理,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全省生态安全,建设美丽山西。
机构设置
办公室(宣传教育处)
生态环境保护监察办公室
综合处
法规与标准处
人事处
科技与财务处(内审处)
自然生态保护处
水生态环境处
大气环境处
应对气候变化处(对外合作处)
土壤生态环境处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
核与辐射源安全监管处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生态环境监测处
生态环境执法局
机动车和噪声环境处
行政审批管理处
应急信访处
机关党委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现任领导
王红亚,山西省纪委监委驻省生态环境厅纪检监察组组长、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党组成员
张继平,山西省生态环境厅一级巡视员。
张晓丽,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保护监察专员(副厅长级)
樊占春,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保护监察专员(副厅长级)
(更新于2024年12月)
所获荣誉
2021年9月,被授予全国“节约型机关”称号。
参考资料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公布2019-2020年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和能效领跑者名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