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阳县民政局位于: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城关镇35号。
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制订全县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制订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责任。
(三)负责全县救灾减灾工作。拟订救灾减灾工作的政策;负责核查、上报、发布灾情,申报、接收、管理、下拨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接收、指导救灾捐赠工作;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承担灾民生活救助工作。
(四)承担全县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职责。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承担农村五保对象的生活保障工作。
(五)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全县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
(六)负责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和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七)指导全县社会慈善、社会捐赠、群众互助等社会扶助活动,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八)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九)负责全县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儿童收养工作,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
(十)负责全县行政区划、地名管理及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和调整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优抚抚恤工作。贯彻国家的优抚政策和法规,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并监督执行;承办革命烈士的报批和褒扬工作;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承担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二)负责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残疾士兵、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民政事业经费的分配、监督和管理。
(十五)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领导简介
山阳县民政局局长、党组书记:江忠庭。
办事指南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
为了规范收养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和《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收养登记机关和登记员
第一条 收养登记机关是依法履行收养登记行政职能的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收养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收养登记工作。
第二条 收养登记机关的职责:
(一)办理收养登记;
(二)办理解除收养登记;
(三)撤销收养登记;
(四)补发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五)出具收养关系证明;
(六)办理寻找弃婴(弃儿)生父母公告;
(七)建立和保管收养登记档案;
(八)宣传收养法律法规。
第三条 收养登记的管辖按照《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和《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条 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应当使用民政厅或者民政局公章。
收养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刻制收养登记专用章。
第五条 收养登记机关应当设置有专门的办公场所,并在醒目位置悬挂收养登记处(科)标识牌。
收养登记场所应当庄严、整洁,设有收养登记公告栏。
第六条 收养登记实行政务公开,应当在收养登记场所公开展示下列内容:
(一)本收养登记机关的管辖权及依据;
(二)收养法的基本原则以及父母和子女的权利、义务;
(三)办理收养登记、解除收养登记的条件与程序;
(四)补领收养登记证的条件与程序;
(五)无效收养及可撤销收养的规定;
(六)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依据;
(七)收养登记员职责及其照片、编号;
(八)办公时间和服务电话(电话号码在当地114查询台登记);
(九)监督电话。
收养登记场所应当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和《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及其他有关文件供收养当事人免费查阅。
收养登记机关对外办公时间应当为国家法定办公时间。
第七条 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实行计算机管理。各级民政部门应当为本行政区域内收养登记管理信息化建设创造条件。
第八条 收养登记机关应当配备收养登记员。收养登记员由本级民政部门考核、任免。
第九条 收养登记员的主要职责:
(一)解答咨询;
(二)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收养登记、解除收养登记、补发收养登记证、撤销收养登记的条件;
(三)颁发收养登记证;
(四)出具收养登记证明;
(五)及时将办理完毕的收养登记材料收集、整理、归档。
第十条 收养登记员应当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计算机操作,依法行政,热情服务,讲求效率。
收养登记员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保守收养秘密。
第十一条 收养登记员办理收养登记及相关业务应当按照申请—受理—审查—报批—登记—颁证的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收养登记员在完成表格和证书、证明填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对、检查,并复印存档。对打印或者书写错误、证件被污染或者损坏的,应当作废处理,重新填写。
第二章 收养登记
第十三条 受理收养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收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二)收养登记当事人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持有的证件、证明材料符合规定。
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应当提交2张2 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送养人应当提交2张2 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或者单人照片,社会福利机构送养的除外。
第十四条 收养登记员受理收养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区分收养登记类型,查验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照片是否符合此类型的要求;
(二)询问或者调查当事人的收养意愿、目的和条件,告知收养登记的条件和弄虚作假的后果;
(三)见证当事人在《收养登记申请书》(附件1)上签名;
(四)将当事人的信息输入计算机应当用程序,并进行核查;
(五)复印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单身收养的应当复印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离婚证或者配偶死亡证明;夫妻双方共同收养的应当复印结婚证。
第十五条《收养登记申请书》的填写:
(一)当事人“姓名”:当事人是中国公民的,使用中文填写;当事人是外国人的,按照当事人护照上的姓名填写;
(二)“出生日期”:使用阿拉伯数字,按照身份证件上的出生日期填写为“××××年××月××日”;
(三)“身份证件号”:当事人是内地居民的,填写公民身份号码;当事人是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的,填写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身份证号,并在号码后加注“(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当事人是华侨的,填写护照号;当事人是外国人的,填写护照号。
证件号码前面有字符的,应当一并填写;
(四)“国籍”:当事人是内地居民、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的,填写“中国”;当事人是外国人的,按照护照上的国籍填写;
(五)“民族”、“职业”和“文化程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填写;
(六)“健康状况”填写“健康”、“良好”、“残疾”或者其他疾病;
(七)“婚姻状况”填写“未婚”、“已婚”、“离婚”、“丧偶”;
(八)“家庭收入”填写家庭年收入总和;
(九)“住址”填写户口簿上的家庭住址;
(十)送养人是社会福利机构的,填写“送养人情况(1)”,经办人应当是社会福利机构工作人员。送养人是非社会福利机构的,填写“送养人情况(2)”,“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关系”是亲属关系的,应当写明具体亲属关系;不是亲属关系的,应当写明“非亲属”。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的,送养人有关内容不填;
(十一)“被收养后改名为”填写被收养人被收养后更改的姓名。未更改姓名的,此栏不填;
(十二)被收养人“身份类别”分别填写“孤儿”、“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继子女”。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应当写明具体亲属关系;
(十三)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要同时填写收养人和送养人有关内容。单身收养后,收养人结婚,其配偶要求收养继子女的;送养人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送养人有关内容不填;
(十四)《收养登记申请书》中收养人、被收养人和送养人(送养人是社会福利机构的经办人)的签名必须由当事人在收养登记员当面完成
机构设置
根据职责,山阳县民政局(民族宗教事务局)设5个内设机构。
办公室、救灾救助股、优抚安置股、民政事物股,婚姻登记处。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党务、政务工作;负责机关综合
协调、信息传达、文件起草、
统计报表、
机要、
保密、文档管理、安全、信访、维稳、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自动化、会务、接待、车辆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劳资福利、职级晋升、考核奖惩、教育培训以及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负责落实机关各项制度、会议决定事项、领导批示、县委政府安排的中心工作、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
拟订全县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负责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拟订和审核备案工作;负责编制民政事业经费预算、财务管理、内部审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部门法制、依法行政、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民政理论研究和调研工作。
(二)救灾救助股。
负责全县救灾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灾民生活救助工作;负责核查、上报、发布灾情,申报、下拨、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组织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拟订减灾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接收、指导社会募捐工作,承担县社会募捐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全县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拟订社会救助政策规划和标准,指导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及农村五保对象的生活保障工作;负责社会救助资金的分配和监督管理;承担全县城乡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工作;参与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关工作;拟订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及扶持保护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全县老年人、孤儿和特殊困难群体社会福利和权益保障工作;拟订全县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负责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工作;负责全县社会慈善、社会捐助、群众互助等社会扶助活动;指导县老龄办、县救助站工作。
(三)优抚安置股。
贯彻执行国家双拥、优抚、安置的政策和法规,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并监督执行;承担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指导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双拥模范县、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申报推荐工作,负责与驻军单位的联系;负责现役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和烈士家属的优待抚恤工作;负责退役士兵、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因公致残等级评定的核查申报工作;负责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复员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和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涉军维稳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指导县烈士陵园管理所、县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所工作。
(四)民政事务股。
指导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拟订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负责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村务公开和换届选举工作;拟订城乡社区服务管理与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基层群众组织和社区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表彰;拟订全县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登记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负责管辖权限内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承担民间组织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儿童收养、登记管理工作;拟订殡葬管理规定并指导实施,负责殡葬改革工作;拟订全县行政区域和地名规划;负责县级以下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工作;负责县际和县内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和边界争议的调处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负责协助拟订少数民族经济发展规划并督促实施,拟订少数民族居住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引导、指导、促进宗教和宗教团体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防范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活动;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事务;加强各民族和宗教界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教育,搞好民族团结进步活动。
(五)婚姻登记处。
负责全县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宣传和贯彻执行《婚姻法》,倡导文明婚俗;拟订婚姻登记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办理管辖权内结婚登记、离婚登记、补发婚姻证书、婚姻登记状况证明书业务;负责撤销无效婚姻;负责全县婚姻登记信息和档案的管理工作。
荣誉称号
2019年3月29日,荣获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称号。
地理位置
地址: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