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喜成,1954年10月7日出生,2001年3月至2003年任
驻马店市汝南县县长,2003年6月至2007年2月任
汝南县县委书记,2007年3月至2009年5月任驻马店市政协副主席。因涉嫌受贿,于2009年9月3日被
焦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崔喜成利用其担任
汝南县县长、县委书记、
驻马店市政协副主席的职务便利,索取他人人民币10万元,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31.5万元、美元5.54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违纪经历
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查明,2005年1月,时任汝南县教育体育局局长的霍桂梅为在干部调整时让其继续留任,先后5次在崔喜成的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共计3.4万元,事成后又送给崔喜成2万元。
2001年至2006年春节、中秋节期间,时任汝南县审计局局长、环保局局长的刘路红为得到崔喜成的支持和关照,先后11次在崔喜成的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共计2.7万元。
2001年至2003年春节、中秋节期间,时任汝南县三里店乡党委书记的杨世功与时任乡长的詹新耀为得到崔喜成的支持和关照,先后5次单独或共同在崔喜成的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1万元;2003年12月份,杨世功为在干部调整时得到崔喜成的关照,在崔喜成的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3万元。2004年1月,杨世功被任命为汝南县金铺镇党委书记。
2004年中秋节的一天,时任汝南县王岗镇镇长的赖学争为在干部调整时得到崔喜成的关照,在崔喜成的家中送给其人民币2万元,2005年1月,赖学争被任命为汝南县王岗镇乡党委书记。
2003年9月,时任汝南县三门闸乡乡长的邱志海为在得到崔喜成的关照,在崔喜成家中送给其2万元。2004年1月,邱志海被任命为汝南县和孝镇党委书记。
焦作市检察机关的起诉书显示,指控崔喜成利用其担任汝南县县长、县委书记、驻马店市政协副主席的职务之便受贿40多起,收取当地干部送钱200余次,收受索取他人人民币10万元,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31.5万元、美元5.54万元。2009年5月31日,被告人崔喜成主动到中共河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投案。
据悉,2007年,汝南采用DV拍摄官员公款吃喝的做法反腐败,一度引起全国关注,崔喜成正是此做法的推行者,时至今日,他却成为了阶下囚。
庭审过程
2010年1月28日上午9时许,崔喜成被带进焦作市中级法院二号审判庭。
焦作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人员用了20多分钟时间才将14页的起诉书宣读完毕。对于起诉书中的48起犯罪事实,崔喜成用“我听清楚了,我没有异议”做回答。同时,他说他对个别事实是属于违纪还是受贿犯罪存在异议。
崔喜成所说的个别事实是指汝南县基层干部逢年过节给他送的“礼节性收入”,崔喜成认为这不是“受贿”。
庭审刚开始不久,崔喜成面对法官、检察官的提问显得有些不耐烦,多次用“我没有异议,我认了,我不翻供”来回答。审判长两次提醒他“要注意回答问题的方式”。崔喜成回答说“知道了”。
案情:送钱者多为乡镇领导
由于涉及的“送钱人”过多,加之送钱时间多发生在2003年至2006年,崔喜成多用“记不清”回答提问。
记者发现,在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上百起“收钱”中,“送钱者”多为当地一些乡镇的乡镇长、乡镇党委书记,以及局委的局长、副局长,甚至一名县委常委为了得到汝南一把手的支持和关照,也送钱给崔喜成的妻子。送钱金额从2000元到5万元,送钱时间多集中在春节、中秋节期间,送钱地点多在崔喜成的办公室、家里,有时选择宾馆。送钱的目的多是为“得到崔喜成的支持和关照”,也有部分干部有着明确的目的——“在干部调整时得到崔喜成的关照”。
送钱者中间也不乏房产商,当地一名房地产开发商在崔喜成家中一次送给崔喜成人民币30万元,这是崔喜成收钱最多的一次。
激辩:“礼节性收入”是否受贿
在长达6个小时的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逢年过节崔喜成收受的款项是否属于受贿犯罪等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庭审一直持续到下午5点才结束。
在庭审最后,崔喜成在自我陈述中说:我从小在学习雷锋的氛围中长大,在多年的工作和近30年的党龄中,领导关心我,群众信任我,可我却在金钱面前打了败仗,给领导抹了黑,让广大群众失望,给自己的家人带来不幸,我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服从法院的判决。最后,崔喜成表示希望法院能尽快做出判决。
鉴于案情复杂、重大,法庭没有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