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源发,男,汉族,196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栗县人,户籍所在地:赣州市兴国县,本科文化。曾任江西稀有金属钨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江钨控股集团)副总经理、党委委员。
经查,崔源发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收受他人礼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问题涉嫌犯罪。
崔源发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且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崔源发开除党籍处分;由省国资委给予崔源发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上交财政;将其涉嫌犯罪的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据高检网消息,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决定,对由鹰潭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崔源发以涉嫌
受贿罪决定逮捕。因涉嫌受贿罪,于2016年8月9日被鹰潭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于2016年8月25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由鹰潭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检察院以鹰检公诉刑诉〔20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源发犯受贿罪一案,于2017年6月12日向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7年10月18日,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崔源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6年8月9日起至2020年8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崔源发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交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