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医疗待遇是指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
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1]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4)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
需要,经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生活护理费。
2 《新世纪新阶段工会干部岗位培训教材》编写组.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培训教程.
人民日报出版社,2004年04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