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时间,一律计算为工作年限。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
民主革命政权机关工作的时间,应当计算为工作时间。
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按周年计算。在计算
退职金、
退休金时,按周年计算后剩余的月数,超过六个月的,按一年计算,六个月和不满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工作人员在试用期间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
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
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情节较轻,并且经过任免机关批准的,其受处分以前工作的时间,也可以合并计算工作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