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业所得税
工商业税中依所得额计算征收的部分
工商业所得税是工商业税中依所得额计算征收的部分。简称“所得税”。对以营利为目的之工商业征收所得税,是国际上的普遍做法。
发展
在中国,国民政府于1936年建立所得税制,开征营利事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1月27日政务院第17次会议通过了《工商业税暂行条例》,并于同月30日公布。1950年12月19日再次公布了经政务院第63次会议修正通过的《工商业税哲行条例》,财政部也于同月21日公布了《工商业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上述法规明确规定,凡以营利为目的之工商业,应分别计算其营业额及所得额,依营业额计算纳税的,简称营业税,依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则简称所得税。1958年,营业税被合并于工商统一税中,工商业所得税实际上成为一个单独的税种,从此被称为“工商所得税”。1985~1988年,先后公布了集体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等税收条例后,“工商所得税”即行消失。1994年,对内资企业所得税制度改革,国务院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主要内容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都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这样规定可以兼顾对不同经济性质企业征税的需要,适应企业相互参股等多种经营形式存在的实际情况。
基本原则
普遍纳税
区别对待
合理负担
积极引导
简化税制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1-03-18 19:34
目录
概述
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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