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内人士表示,“见鹅就拔毛”而不顾及其他是不可取的。其实,为减轻中低收入群体的负担,中国曾多次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到2011年9月1日,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高到3500元/月,工资薪金所得的九级
超额累进税率调整为七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将最低的一档由5%降为3%。
改革后的个税依然没有充分体现公平的原则。据了解,世界各国对个人所得税征收有分类所得税、混合所得税、综合所得三大模式,而中国是其中为数不多的采用分类制模式的国家。专家指出,这种模式符合税制简便的原则,但分项计征使一些高收入者可以把多元化的高收入通过“分散化”避税,最终在社会上形成高收入者税负轻、低收入者税负重的现象。
“中国的税负集中在中等收入和中下收入阶层,富裕阶层的税负相对外国来说显得太轻了。”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认为。有关统计显示,在全部个人所得税收入中,近2/3来源于中低收入家庭。社会上普遍流传着一种说法:个人所得税已沦为“工薪所得税”。
中国社会科学院专家张斌建议,
个税改革应该更加体现以“人”为中心,综合考虑收入情况和负担情况。在建立起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后,逐步实现以家庭为单位征收和差别化扣除模式,从而充分照顾到每个家庭的实际情况。
杨卫华表示:“还是应该选择以个人为单位而不是以家庭为单位作为改革的突破口。对个人经常性所得或者劳动所得采用综合征收模式,每个月按月预缴个税,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对于个人的其他收入,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则采用分类征收模式,我认为
财产转让所得也应分类征收,对这些收入一次性征收,不用汇算清缴。同时,在征管上,最根本的一点就是要改变税源监控模式,加强现金管理,减少现金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