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47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这为用人单位享有工资分配自主权提供了法律依据。理解此项法律规定,需要明确下述几点:
1.工资分配自主权的主体范围。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享有工资分配自主权是市场主体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必要条件和重要表现。因而,工资分配自主权的主体应限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具有
经济效益目标的用人单位,其中,主要是企业和
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实行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的事业组织只对工资总额的一定部分享有工资分配自主权。我国目前尚处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阶段,不同用人单位的工资分配自主权不尽相同。一般说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较之事业组织,
非国有企业较之国有企业,差额拨款事业组织较之全额拨款事业组织,享有更大程度的工资分配自主权。
2.工资分配自主权的内容。工资分配自主权作为经营管理自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用人单位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工资分配的权利。其内容包括两部分:(1)工资分配方式确定权。主要是自主选择基本工资制度,自主决定工资标准、工资形式,以及晋级增薪和降级减薪的办法、条件和时间。(2)工资水平确定权。主要是按照法定原则自主确定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3.工资分配自主权的行使。用人单位行使工资分配自主权时,应当注意两点:(1)这里的“自主”是法定范围内的自主,凡是以强行性法律规范规定的工资分配规则,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凡是法律和政策所界定的工资分配权限,用人单位不得超越。(2)这里的“自主”并不是指完全由单位行政单方决定工资分配,用人单位工资分配的制度和方案应当由职代会审议通过,或者经过与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方能生效。
这也是影响工资分配的主要因素。用人单位由于行业、生产、经营等特点的不同,在不同时期和不同区域有时会有很大差异。即使在同一时期、同一区域,用人单位的工资水平及其分配也会有所不同。